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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鲁西化工: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2019-07-15  

						股票代码:000830      股票简称:鲁西化工   公告编号:2019-042

债券代码:112825.SZ                        债券简称:18 鲁西 0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受托管理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7 月
                                重要声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
来源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西化工”、“发行人”或“公司”)。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泰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第一期)

                   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中泰证券作为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8 鲁西 01,债券代码:112825.SZ)的债券受托
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
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
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关于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2016 年 10 月 20 日、2017 年 11 月 11 日、2019
年 3 月 4 日、2019 年 6 月 4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5-057)、《关于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6)、《关于仲裁事
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2)、《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005)、
《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033),公司 2015 年年报、2016 年半年报、
2016 年年报、2017 年三季报、2017 年年报、2018 年半年报、2018 年年报、2019
年一季报及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分别披露了仲裁的进展和基本情况,庄信万丰
戴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维”)、陶氏环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陶
氏”)以公司违反《低压羰基合成技术不使用和保密协议》(以下简称“《保密协
议》”)为由,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2019 年 6 月 1 日,公司收到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
院”)的开庭传票[案号:(2019)鲁 15 协外认 1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市中院定
于 2019 年 7 月 2 日对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一案进行听证。具体信息刊登于巨
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等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二、本次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程序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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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庄信万丰戴维科技有限公司、陶氏环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由

    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

    (三)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公司违反《保密协议》,使用了商业洽谈中知悉的信息,提出了
包括经济赔偿在内的仲裁申请。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于 2017 年 11 月作出仲
裁裁决,主要裁决结果为:仲裁庭宣布,公司使用了受保护信息设计、建设、运
营其丁辛醇工厂,因此违反了并正继续违反《保密协议》。

    公司应当赔偿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约 7.49 亿元。

    (四)进展情况

    2019 年 7 月 2 日上午,市中院就庄信万丰戴维科技有限公司、陶氏环球技
术有限公司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
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一案举行了听证,本次听证为非公开审理。

    听证过程中,申请人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发表了初步质证意见。申请人尚
未针对被申请人的证据提交反驳证据。就后续的举证、质证及双方辩论等事宜,
市中院将依法另行安排。

    三、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及对公司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影响

    本案已经进入听证环节,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公司已聘请国内律师进行积极应对,并将依法采取最有利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中泰证券作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
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就发行人有关仲
裁事项的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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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泰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
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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