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赣县红金稀土有限公司提供 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向赣县红金 稀土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2、本次拟提供委托贷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关于向赣县红金稀土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向赣县红金稀土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独立意 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二○一七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