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五矿稀土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稀土”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意见: 公司已经向本人提交了上述事项的议案和资料,本人已对相关资料进行了 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五矿稀土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本人作为五矿稀土的独立董事,现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同意将前述事项的议案提交给 五矿稀土董事会会议审议。 本人特此声明:本人出具本事前认可意见,不表明本人有义务在董事会会 议上对上述议案投赞成票。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 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二○一八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