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动漫: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16
证券代码:000835 证券简称:长城动漫 公告编号:2017-071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2017年9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017年9月14日下午15:00至2017年8月14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683号西溪湿地创意产业园西
区1-8号楼(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赵锐勇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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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67,343,038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0.6093 %。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65,981,33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0.192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1,361,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16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1,507,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46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45,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44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1,361,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16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事项: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601,3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986%;反对
23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82%;弃权 507,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32%。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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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76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7863%;反对 23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5597%;弃权 507,2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654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名徐柏其先生出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652,3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744%;反对
15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78%;弃权 537,3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979%。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1703%;反对 15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785%;弃权 537,3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6513%。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及对外
担保事项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680,4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161%;反对
15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08%;弃权 507,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32%。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0348%;反对 15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3112%;弃权 507,2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6540%。
表决结果:
上述议案一、议案三均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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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投票赞成通过。
上述议案二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投票赞成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邵瑞青、毛益圆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长城动漫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
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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