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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动漫: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2019-05-29  

						  证券代码:000835         证券简称:长城动漫       公告编号:2019-043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城动漫”)的控
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近日收到了《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2 号(以下简
称《决定书》),现将有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决定书》内容为关于对长城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长城集团持有公
司 68,619,66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21%,为公司控股股东,长城集团存在以
下违规行为:
    长城集团所持长城动漫股票分别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2 月 15 日,2 月 25
日,3 月 25 日被轮候冻结,合计 68,619,660 股,但长城集团未按照规定及时
通知长城动漫进行公告。直至 3 月 2 日,4 月 9 日,长城动漫通过查询才得知上
述事项,并对外进行披露。
    长城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长城集团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长城集团应当在收到此次监管措施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四川证监局提交
书面报告。长城集团应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再次发生此类事件,维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
    如果长城集团对此次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此次《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此次《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
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严格按照《决定书》的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督促长城集团,避免再
次发生此类事件,维护广大股东的权益。
    二、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2 号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