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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鑫茂科技: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7-03-18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津鑫
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312 号)核准,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茂科技”、“公司”、“发行人”)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10,320,592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公司聘请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

    2016 年 6 月 16 日,鑫茂科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16 年
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鑫茂科技聘请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国盛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其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华创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盛
证券承接,持续督导期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截至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
据相关规定,国盛证券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
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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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马跃进
联系人         周宁、余哲
联系电话       0791-86281185、0791-8628166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0836
证券简称                鑫茂科技
注册资本                1,208,455,224 元
注册地址                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 1 号 A 区八层
办公地址                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 1 号 A 区八层
法定代表人              徐洪
董事会秘书              韩伟
证券事务代表            汤萍
联系电话                022-5900792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5 年 3 月 1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华创证券完成了鑫茂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尽职推荐工作,并进行后续
持续督导工作。国盛证券于 2016 年 6 月接替华创证券成为鑫茂科技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本次保荐工作持续督导期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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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且鑫茂科技已于 2017 年 3 月 11 日披露《2016
年年度报告》,国盛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对鑫茂科技有关保荐工作总结如下:

     在持续督导期间,国盛证券认真督导鑫茂科技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信守承诺等义务;督导鑫茂科技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
况;督导鑫茂科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督导鑫茂科技合规使
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鑫茂科技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
的制度;持续关注鑫茂科技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结合实际需求对鑫茂科技进
行培训;定期对鑫茂科技进行现场检查,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
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持续督导阶段,鑫茂科技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鑫茂科技在持续督导阶段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发生重要事项时,鑫茂科技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并能提供相关文件。鑫茂科技对
国盛证券的工作配合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在保荐机构对鑫茂科技的持续督导期间,鑫茂科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专业职责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鑫茂科技的“三会”资料、信息披露档案资料等,保荐机构认为,
在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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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访谈沟通、审阅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使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本保荐
机构对鑫茂科技的持续督导期间,鑫茂科技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
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鑫茂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
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其他报告事项

    2016 年 6 月,鑫茂科技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由华创
证券变更为国盛证券。

    2016 年 6 月 16 日,鑫茂科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16 年
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鑫茂科技聘请国盛证券担任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
荐机构,并与国盛证券签订了《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盛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之保荐协议》。根据相关相关规定,
华创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盛证券承接,国盛证券指派周宁先生、余哲
先生担任鑫茂科技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剩余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

    除上述变更事项,不存在其他需要报告而未报告的重大事项。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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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宁                          余哲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马跃进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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