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36 证券简称:鑫茂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7-020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3 月 31 日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3 月 30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下午 15:00 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八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 229,105,76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8.9586%。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 3 名,代表股份 1,253,146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0.1037%。 - 1 -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 229,096,662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18.957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 名,代表股份 9,1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8%。 4、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 体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9,105,762 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29,105,762 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29,105,762 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29,105,762 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5、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29,096,662 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0%; 9,1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 2 - 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1,244,046 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38%; 9,1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62%; 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申请 15 亿元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229,105,762 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29,105,762 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谢孟晖及张可出席,并由其出具了 见证意见。见证意见结论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见证意见。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3 月 31 日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