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茂科技:关于出售房产的公告2017-09-28
证券代码:000836 证券简称:鑫茂科技 公告编号: 临)2017-075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房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为盘活闲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 19-1 号 2 号 5 层 517、518 的房产(建
筑面积均为 117.14 平方米)通过地产中介以各 409.99 万元分别出售给第三方,并于近
日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与本公司
房屋地址 受让方名称 类别 住所 从事行业
关联关系
计算机软硬件
海淀区海淀路 19-1 号 北京四而致远科 北京市海
非个人 的技术开发、 无
2 号 5 层 517 技发展有限公司 淀区
技术转让等
海淀区海淀路 19-1 号 北京市海
于立族 个人 -- 无
2 号 5 层 518 淀区
三、房产基本情况
所售房屋为楼房,坐落为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 19-1 号 2 号 5 层 517、518,所在楼
栋建筑总层数为 15 层,其中地上 14 层,地下 1 层,所在楼层为 5 层,建筑面积均为 117.14
平方米,房屋账面净值均为 619,220.73 元。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公寓。
所售房屋目前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
施。
四、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房屋权属情况:
房屋地址 所有权证证号 填发单位 房屋性质 抵押情况 租赁情况
海淀区海淀路 19-1 X 京房权证市 北京市建设
商品房 未设定抵押 未将房屋出租
号 2 号 5 层 517 字第 030260 号 委员会
海淀区海淀路 19-1 X 京房权证市 北京市建设
商品房 未设定抵押 未将房屋出租
号 2 号 5 层 518 字第 030258 号 委员会
2、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期限:
房屋地址 成交价格 付款方式及期限
海淀区海 买受人于 2017 年 6 月 1 日已支付定金 299,900 元,剩余款项 3,800,000
淀路 19- 元于买卖双方各自房屋完税手续办理完毕后三日内办理预约过户,买受
4,099,900 元
1号2号5 人过户当日一次性将剩余款项支付至公司账户,公司于收到该全部款项
层 517 之日与买受人共同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买受人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已支付定金 299,900 元,剩余款项其中
海淀区海
2,200,000 元买受人申请商业银行贷款,待取得商业银行批准贷款证明
淀路 19-
4,099,900 元 后,双方各自办理房屋完税手续。完税手续办理完毕后三日内办理预约
1号2号5
过户,买受人在过户当日将另外的 1,600,000 元一次性支付至公司账户,
层 518
公司于收到该笔款项之日与买受人共同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3、税费相关规定:
涉及此次房屋交易中产生的全部税费由法律、政策规定的缴纳方承担。因一方不按
合同约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款 30%
的违约金。
4、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期限”付款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逾期在三十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
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
款之日起三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三十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
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照房屋成交价的 3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
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
5、权属转移登记:
公司于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房价款之日但最晚不晚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双方
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出售房产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出售闲置房产可使公司有效盘活现有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本次交易扣除成本、税费等预计产生收益约 400 万元左右。
六、备查文件
《存量房屋买卖合同》(CW394003 号)
《存量房屋买卖合同》(CW394039 号)
《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