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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通鑫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19年4月)2019-04-10  

						                 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1.总则
1.1 为完善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强
化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在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1.2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勤勉尽
责地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2.工作规程
2.1 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2.2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2.3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2.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
成书面意见。
2.5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
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2.6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
工作的总结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2.7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依据有关规定需要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的,
应当予以披露。
2.8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
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2.9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
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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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附则
3.1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3.2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3.3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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