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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通鑫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2019年4月)2019-04-10  

						                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1.总则
1.1 为完善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1.2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1.3 本条例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董事及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人员组成
2.1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2.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3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2.4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2.1
至 2.3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3.职责权限
3.1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3.1.1 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3.1.2 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3.1.3 根据股权大会的授权,按照《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与激励管理办法》的
具体规定制定并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与激励方案;
3.1.4 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核实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实施情况;
3.1.5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3.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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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3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4.议事规则
4.1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4.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4.3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
4.4 薪酬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关联委员须予以回避。
4.5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4.6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4.7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4.8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4.9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
会。
4.10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5.附则
5.1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5.2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5.3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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