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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通鑫茂: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4月)2019-04-16  

						                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1.总则
1.1 为加强、规范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
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1.3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
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
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1.4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
实施。
1.5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遵守
本制度。
1.6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2.募集资金的存放
2.1 公司须将募集资金全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董事会决定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内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途其他
用途。
公司存在两个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
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2.2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2.2.1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2.2.2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2.2.3 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2.2.4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2.2.5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2.2.6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
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2.2.7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2.2.8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
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
投项目的,应当由上市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
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3.募集资金的使用
3.1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3.2 公司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
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3.3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3.4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目前实际
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3.5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3.5.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3.5.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3.5.3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 50%的。
3.5.4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
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3.6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3.7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
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融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
施前对外公告。
3.8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8.1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3.8.2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3.8.3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8.4 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等
的交易。
3.9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3.9.1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及投资计划等。
3.9.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9.3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3.9.4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
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
进行的措施。
3.9.5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从事高风
险投资的情况以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的相关承诺。
3.9.6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3.9.7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3.10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
下条件:
3.10.1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3.10.2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
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公告。
3.11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3.11.1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3.11.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11.3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3.11.4 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
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3.11.5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
安全性分析。
3.11.6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
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
控制措施。
3.12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本制度的
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支出,均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
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管理部审核,由总经理签批后执行。
3.13   公司应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公司承诺计
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并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
4.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4.1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4.1.1 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4.1.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
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4.1.3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4.1.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4.2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
4.3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4.4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
告下列内容:
4.4.1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4.4.2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4.4.3 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4.4.4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4.4.5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4.4.6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4.4.7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
披露。
4.5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
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4.6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
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4.7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
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
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4.8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
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
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 4.2、4.4 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4.9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
净额 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4.9.1 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4.9.2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4.9.3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5.募集资金的监督
5.1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
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
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
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5.2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
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
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
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
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5.3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
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
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5.4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
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保荐机构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
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6.附则
6.1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6.2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6.3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