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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通鑫茂:未来三年(2019-2021)股东回报规划2019-04-16  

						                   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9-2021)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和监督机制,积极
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
理性投资理念,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制定了《未来三年(2019-2021)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重点着眼于战略发展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
发展规划、发展所处阶段、行业状况、股东的合理诉求、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
环境,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的基
础上,平衡股东的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资金需求。在此基础上建立对投
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
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须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情况
下,未来三年内,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将健全现
金分红制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19-2021)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
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偿
债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
情况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周期

    在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红条件
下,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原则上按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盈利状态良好且现金流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
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偿债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在当
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存在以下特殊情况之一时,公司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当年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0.05元;
    (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3)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偿债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重大投资计划、偿债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3,000万元;
    (4)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未来三年,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是指在未来十二个月
内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3,000万元。

    3、股票股利发放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
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拟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也可以由独立董事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
意见后,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因本条第(三)项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
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在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过程中,应当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听取股东意见和诉求。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股东
回报规划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兼顾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调整后的股东
回报规划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议案经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发表意见,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六)公司关于利润分配的其他规定

    1、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时扣减
该股东可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

    1、正常情况下,公司每三年作为一个股东回报规划周期。
    2、董事会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等情况,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会和结合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进行专项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由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董事会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独立董事对股东回报规划发表独
立意见,股东回报规划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订时亦同。




                                       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