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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通鑫茂: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8-29  

						证券代码:000836              证券简称:富通鑫茂        公告编号:(临)2019-056


                    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召
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
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
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
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关于印
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要求在所
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实施。
    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
应变更。

    (二)变更前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会计政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
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
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执行。

    (三)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会[2019]6号、财会[2019]8号、财会[2019]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于2019年6月10日实施,《企业会计
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于2019年6月17日实施,财务报表部分格式变更于2019
年6 月30日半年度财务报告开始实施。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财会[2019] 6 号,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列报调整

    根据财会[2019]6号文件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示:

    1、资产负债表调整项目
    (1)“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两
个项目;
    (2)“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两
个项目。

    2、利润表调整项目
    (1)利润表新增“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并将“资产减值损失”、“信用
减值损失”调整为计算营业利润的加项,损失以“- ”列示,同时将位置放至“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之后。
    (2)“投资收益”下新增“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进
行单独列示。

    3、现金流量表
    明确了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
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明确了“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的填列口径,“其他权益工具
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
具的持有者投入资本的金额。该项目根据金融工具类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
额分析填列。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变更

    1、在准则的适用范围方面,将应适用其他准则的交易进行了明确。
    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
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
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在货币性资产定义方面,强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权利。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
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的,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的
分摊依据,在“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基础上增加“其他合理的比
例”。
    5、附注披露内容增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

    (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变更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
难、债权人作出让步,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金融
工具准则相互呼应。
    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
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4、信息披露方面删除了对或有应收和或有应付的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
法及依据。对债权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
额及投资比例的披露,对债务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增加额
的披露。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应根据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
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不要求进行追溯调整。财务报表格式的修
订,仅对部分报表项目列报进行调整,不存在追述调整事项。因此,本次变更不
会对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关于印发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 号)、《关于印
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进行的合
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四、备查文件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