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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财信发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8年5月)2018-05-26  

						                    财信国兴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25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信国兴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

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

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

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

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公司有关股东大会的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

内容作摘要性披露,公告或通知全文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址上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表决权。
    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规定的相关程序预测到会股东或代理人人数,并按预测结果准备书

面的股东大会提案及相关资料;实际到会人数超过预测时,董事会应确保在股东大会现场置

备至少一套书面的股东大会提案及相关资料可供未取得资料的股东查阅。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 3:00。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

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

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三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

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八条 提案的宣读。会议主持人负责依次宣读股东大会的提案的名称;具体提案的内

容由董事会秘书安排与该提案密切相关的股东代表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宣读。

    提案的讨论及发言。提案宣读完毕后,会议主持人应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每

个提案的讨论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30 分钟。要求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当提前向主持人举手

示意,经主持人同意后发言并在 15 分钟内发言完毕。股东或代理人的发言内容应与该提案

存在密切的关联性。发言内容与提案无关、有可能泄漏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违反法律及行政性

法规时,主持人有权提示股东或代理人更正发言内容;经主持人两次提示后仍不予更正的,

主持人有权取消其继续现场发言资格。为确保股东或代理人充分发表意见,股东或代理人有

权在表决票上表达意见或另行向股东大会递交书面意见,但不得违背本规则的其他规定。在

其他提案讨论结束后且公司股东大会闭会前,未取得或被取消发言机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可以

向主持人提出发言要求,并在同意后就相关提案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 现场提案表决时间。讨论时间届满(无股东发表意见时,视为讨论时间提前届

满),主持人应当宣布讨论结束,进入对该提案的表决程序,对每一提案的表决时间原则上

不超过 2 分钟。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无

法在讨论期间或根据本规则确定的会议结束时间前完成解释或说明的,可由主持人另行安排

时间进行解释或说明。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

为准。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但文字性调整或非主要事项的调整不视为对原提案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可以要求在大会上发言。股东大会发言包括口头发言和书

面发言。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股东大会关于选

举董事、监事的议案审议通过,律师对表决结果发表肯定性的法律意见后就任。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于股东大会表决审议通过后生效实

施,原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等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不一致时,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