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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国安: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程源)2017-03-18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
员,2016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
公司的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能够做到独立履行
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
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要求,现将2016
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 2016 年度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18 次,亲自出席 18 次,委托出席 0 次,缺席 0 次;
应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次数 1 次,亲自出席 1 次,委托出席 0 次,缺席 0 次。
    本人没有对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2016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及发表意见的情况
    2016 年度,本人定期听取公司管理层及有关人员对公司经营管理、重大投
资项目进展、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等情况的汇报,认真检查规章制度及决策程序,
审核重大合同、发表专业意见,进一步提高了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科学决策能力。
对于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资产出售、委托理财等事项,本人通
过对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慎的核查,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1、2016 年 6 月 30 日,本人对公司关于认购 NextVR Inc.,股权事项的融资估
值发表了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定价是有关各方综合战略匹配、未来
发展前景、NextVR Inc.,的行业领先地位、潜在用户规模、主流投资者认可等要
素的基础上,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最终确定 NextVR Inc.,本次投前整体估值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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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 8 亿美元,以此估值为基础向全球战略投资者发行约 8,000 万美元额度的 B

级优先股股份。估值结论合理有效,估值增值原因合理,符合相关规定。
     2、2016 年 8 月 26 日,本人对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担保事项出具了专项说
明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对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果表明:
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担保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累计发生金额
为 283,640.72 万元,担保余额为 349,369.84 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 52.58%。有
关担保事项经过了董事会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对外担保的风险能得到充分揭示。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3、2016 年 8 月 26 日,本人对关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 DVB+OTT 业务合作协议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协议及相关资料,我们认
为上述涉及关联交易的合作协议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
时,关联董事廖小同先生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一致同意
该事项。
    4、2016 年 9 月 8 日,本人对关于收购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 24.5%
股权发表了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1)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协议及相关资料,
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
事全部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根据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资质证明、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
为本次关联交易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合规合法,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具有证
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具备充分的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评估结论合理,符合相关
规定。(2)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根据评估机构提供的评
估报告和评估方法说明,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评估机构所依据的评估价值分析
原理、计算模型及采用的预期收益、收益期、折现率、付息债务评估价值、溢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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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及非经营性资产(负债)评估价值等重要评估参数、依据的选择正确,评估
方法科学合理,评估结论合理有效,符合相关规定。(3)本次评估事项账面净值
与评估值差异较大,经具有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
任公司评估(中天华资评报字[2015]第 1571 号),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河南有
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净资产评估值为 647,730.79 万元,评估增值 496,451.76
万元,增值率为 328.17%,评估增值较高。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评估事项选
用的重要评估参数、依据的选择正确,评估方法科学合理,评估结论合理有效,
评估增值原因合理,符合相关规定。
    5、2016 年 11 月 17 日,本人对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中
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 DVB+OTT 业务合作协议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协议及相关资料,我们认
为上述涉及关联交易的合作协议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
时,关联董事廖小同先生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一致同意
该事项。
    6、2016 年 12 月 15 日,本人对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预计
范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1)由于动力电池规模迅速扩张,碳酸锂需求
自 2016 年以来持续紧张,导致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
易实际发生金额超出年初披露的预计发生额。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业务发展
的需要。(2)本年度内日常关联交易的方式和定价原则未发生变更,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3)此项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董事会审议
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全部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7、2016 年 12 月 29 日,本人对关于以债转股的方式对全资子公司中信国安
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和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
有限公司实施增资扩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1)根据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资质证明、评估
报告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交易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合规合法,出具
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具备充分的独立性和胜任能
力,评估假设、评估结论合理,符合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事项账面净值与评估值差异较大,经具有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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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天兴评报字[2016]第 1423 号)评估结论:
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截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11,815.67 万元,经收益法评估的净资产为 48,119.65 万元,较账面净资产增值
36,303.98 万元,增值率 307.25%,评估增值较高。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根据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报告和评估方法说明,我们认为本次评估事项选用
的重要评估参数、依据的选择正确,评估方法科学合理,评估结论合理有效,评
估增值原因合理,符合相关规定。
    (2)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拟以员工持股平台北京融惟通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增资的形式实现员工持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盟固
利动力股份比例由 100%下降至 90.0009 %,公司同意放弃盟固利动力本次拟新增
股份优先认购权并出具相关承诺函。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放弃优先认购权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盟固利动力本次以增资的形式实现员工持股将更好地促进盟固利动力新能
源产业的发展,进一步提升治理水平,优化资产结构,有利于其长期发展。公司
放弃优先认购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8、2016 年 12 月 30 日,本人对公司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
预计范围发表了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1)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鸿联九五所属广东
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外包服务业务规模扩大导致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
超出年初披露的预计发生额。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业务发展的需要。(2)本
年度内日常关联交易的方式和定价原则未发生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3)此项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
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 2016 年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及时了解公司
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对公
司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核查,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
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以切实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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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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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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