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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国安: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拟进行增资所涉及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2017-05-20  

						                                     本评估报告共一册
                                        本册为第一册




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拟进行增资所涉及
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中天华资评报字[2017] 第1167号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5月2日
                                          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目录

声        明................................................................. 1
摘    要.................................................................... 2
一、 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 ............ 4
二、 评估目的 .............................................................. 7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7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 9
五、 评估基准日 ............................................................ 9
六、 评估依据 .............................................................. 9
七、 评估方法 ............................................................. 11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19
九、 评估假设 ............................................................. 20
十、 评估结论 ............................................................. 21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 22
十二、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24
十三、 评估报告日 ......................................................... 25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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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五栋大楼 B1 栋 13 层      邮箱:zhongtianhua@zthcpv.com
                                 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声            明


    一、 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
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
    二、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
业意见,是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
性和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 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
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 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
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
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但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做任何形式的保证。
    五、 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
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
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六、 我们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是经济行为实现的参
考依据。本评估报告仅供评估报告使用者在评估结论有效期限内用于评估报告中载
明的评估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本评估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无关。
    七、 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
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
实现价格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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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拟增资
                 所涉及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摘      要
                              中天华资评报字(2017)第1167号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委
托,对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拟引进战略投资人进行增资行为所涉及的
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为本次中信国安盟
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拟进行的增资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根据评估目的,本次评估对象为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
益价值,评估范围是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经审计后的全
部资产及相关负债,具体评估范围以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
报表和资产评估申报表为基础。
     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3月31日。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本次评估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各种影响因素,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
有限公司进行整体评估,然后加以分析比较,并最后确定评估结论。
    在评估过程中,本公司评估人员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按照行业规范要求,履
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具体包括: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
算等评估程序。
    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在评估前提和假设条件充分实现的条件下,得出如下评估
结论: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3
月31日申报的账面资产总额174,828.86万元、负债96,579.01万元、净资产78,249.85万元;
总资产评估值为183,182.83万元,增值额为8,353.97万元,增值率为4.78%;总负债评估
值为93,533.43万元,减值额为3,045.58万元,减值率为3.15%;净资产评估值为89,649.40
万元,增值额为11,399.55万元,增值率为14.57%。
    收益法评估结果: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资
本价值(净资产价值)为197,935.97万元,评估增值119,686.12万元,增值率152.95%。
    考虑评估方法的适用前提和满足评估目的,本次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
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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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特别提请报告使用者使用本报告时注意报告中所载明的
特殊事项以及期后重大事项。
     本报告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即有效期至2018年3月30日。超过
一年,需重新进行评估。
    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
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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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拟进行增资
                  所涉及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中天华资评报字(2017)第1167号



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
对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拟增资事宜所涉及的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
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2017年3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
    本项目委托方、被评估单位为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约定书
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使用者。除上述之外,任何得到
报告的第三方都不应被视为评估报告使用者,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也不对该等第
三方因误用评估报告而产生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一) 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概况:
     1.企业名称: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固利动力公司)
     2.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资本:22222万元
     4.注册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8号1号楼4层
     5.法定代表人:孙璐
    6.经营范围:生产电池;技术开发;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
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7.企业概况:
    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系由中信国安集团公司和中信国安盟固利电
源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于 2002 年 05 月 27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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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登记注册,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38240473F 的营业执照。成立时,
注册资本金为 5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中信国安集团公司以货币出资 3500 万元,占
注册资本的 70%;中信国安盟固利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 1500 万元,占注册
资本的 30%。上述股权事项已办妥登记手续。
    2006 年 12 月 20 日,根据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第四次会议
决议,中信国安盟固利电源技术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
公司 30%股份计 1500 万元以原值转让给中信国安盟固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并退
出股东会。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吸纳中信国安盟固利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为新股东。本次股权变更后,注册资本仍为人民币 5000 万元。
     2010 年 10 月 9 日,根据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第二次会议决
议,中信国安盟固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其进行减资并退出股东会。减资完成后
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3500 万元,由中信国安集团公司
全资持有,并年 12 月 18 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权变更后,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 3500 万元。
    2012 年 4 月 23 日,根据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及修改后
的章程,注册资本由 3500 万元增加至 10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6500 万元由中信国
安集团公司以股东决定的形式进行增资,并于 2012 年 6 月 7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本次资本增加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
     2015 年 12 月 9 日,根据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及修改后
的章程,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的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
权转让给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并退出股东会。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
技有限公司吸纳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新股东,转让后中信国安信息产
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盟固利动力公司 100%股权,并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完成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权变更后,注册资本仍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
     2016 年 12 月 29 日,根据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及修改
后的章程,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吸纳北京融惟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为新股东,注册资本由 10000 万元增加至 22222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2222
万元,其中北京融惟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增资 2222 万元、中信国安信
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增资 10000 万元。本次资本增加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222 万
元。
     上述资本变动事项均已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3 月 31 日盟固利动力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                90.0009
北京融惟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22.00                 9.9991
                    合计                                      22,222.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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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评估基准日盟固利动力公司的长期投资情况如下:
序号                 被投资单位名称                          持股比例                 账面价值(万元)
  1        天津国安盟固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                           5,000.00
                      合计                                                                             5,000.00

           9.财务状况:
       盟固利动力公司近三年及评估基准日经审计的主要资产经营数据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3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67,182.87              99,117.36              151,643.75            174,828.86

负债总额                         74,658.69             101,553.12              137,864.34             96,579.01

净资产                           -7,475.83              -2,435.76               13,779.41             78,249.85

      项      目           2014 年度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2017 年 1-3 月

营业收入                         28,030.95              54,270.74              106,312.84             44,366.24

利润总额                         -1,758.31               4,750.38               18,882.99              6,239.67

净利润                           -1,743.47               5,040.06               16,215.17              5,193.74

    以上财务数据来自盟固利动力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2014年度财务报表已经北
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并出具了京永审字(2015)第17344
号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强调事项为:如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所述,公司固
定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尚未取得房产证,房屋建筑物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为中信国
安盟固利电源技术有限公司,双方已签订免费使用土地的协议。截至2014年12月31
日,公司营运资金金额为-161,622,040.67元,净资产金额为-28,222,741.72元,其持续经
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2015年度财务报表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的审计,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16)第110ZC339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16
年度财务报表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致同审字
(2017)第110ZC352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的财务报表已经致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致同专字(2017)第110ZC3308号标
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10.主要会计政策及税收优惠
    盟固利动力公司执行国家最新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
南》以及其它相关规定进行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和会计报表编制。
       盟固利动力公司执行主要税项如下:
                    税种                                                 具体税率情况
 增值税                                                                         17%
 城市建设维护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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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税种                                       具体税率情况
 教育费附加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2%
 企业所得税                                                       15%

      11.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为同一公司。


     二、     评估目的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中信国安
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拟引进战略投资人进行增资扩股,需要对该经济行为涉及
的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为本次中信国安
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拟进行的增资扩股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根据评估目的,本次评估对象为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股
东全部权益价值。
    (二)根据评估目的及上述评估对象,本次评估范围为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
技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全部资产及负债。
    评估基准日经审计后的总资产账面值为174,828.86万元、负债96,579.01万元、净
资产78,249.85万元。具体包括流动资产144,545.19万元;非流动资产30,283.67万元;流
动负债78,188.44万元;非流动负债18,390.56万元。
     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类型、账面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项              目                                 账面价值
流动资产                                                                            144,545.19
非流动资产                                                                           30,283.67
      长期股权投资                                                                    5,000.00
        固定资产                                                                     20,261.78
        无形资产                                                                        256.00
        长期待摊费用                                                                  1,695.66
      递延所得税资产                                                                  2,449.56
      其他非流动资产                                                                    620.68
                 资产总计                                      174,828.86
流动负债                                                                             78,188.44
非流动负债                                                                           18,390.56
                 负债总计                                       96,579.01
                 净 资 产                                       78,24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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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评估范围中的主要资产为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存货主要为原材料、
在途物资、在产品、产成品和发出商品。原材料及在途物资主要为生产系列单体电
池、动力电池系统的主、辅材料;在产品主要为装配极片、电池系统配件和电池模
块等;产成品及发出商品主要为纯电(EV)动力电池系统、插电式混合(PHEV)动
力电池系统和混合(HEV)动力电池系统产品等。
    2.本次委估的固定资产为公司购置的房屋建筑物、生产经营使用的机器设备、
车辆及办公电子设备。
    (1)本次委估的房屋建筑物共 2 栋,分别为位于盟固利动力公司厂区内钢混结
构的动力电池新厂房及沈阳东陵区房屋建筑物。
    动力电池新厂房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 18 号,建筑面积 19,719.84
平方米,建成于 2009 年,动力电池新厂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所占用的土
地产权证号为:京昌国用(2003 出)第 143 号,证载权利人为:中信国安盟固利电
源技术有限公司,双方已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土地租期为五年,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年租金 157.36 万元,企业承诺租赁到期后可续租。厂区
东至龙山华府小区,南至北京科兴生物制品公司厂区,西至创新路,北至白浮泉路。
沈阳房产位于沈阳市浑南区金阳街 2—10 号(1-4-2),建筑面积 150.54 平方米,建
成于 2012 年,房产证编号为沈房权证浑南字第 N100091982 号,证载权利人为中信国
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2)本次委估的机器设备为公司生产经营使用的机器设备,具体为配料机、涂
布机、辊压机、分切机、叠片机等;车辆共 8 辆,均已办理车辆行驶证,证载权利
人为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电子设备为盟固利动力公司购置的电子设
备,具体为 3D 光学影像量测仪、蓝电电池测试系统、AC/DC 耐压仪、干燥炉、X 射
线衍射仪等产品测试试验仪器,电脑、空调、打印机等日常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
    3.本次评估范围内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是“数据防泄漏系统软件”、“用
友软件U8.10”;“动力锂离子电池模块(实用新型)”、“一种带电池压紧结构的
锂离子电池模块(实用新型)”、“一种软包装大容量锂离子电池及其制作方法(发
明)”、“一种软包装锂离子动力电池模块(发明)”专利独占使用权。
     4.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2017年3月31日,企业未申报表外资产。
    (三)经确认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
围一致。
     (四)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
    本次评估报告中基准日各项资产及负债账面值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致同专字(2017)第110ZC330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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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评估目的及具体评估对象,本次评估采用市场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
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    评估基准日
     根据评估目的,经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确定,本次评估基准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本次评估工作中所采用的价格均为评估基准日的有效价格标准。


     六、    评估依据
     (一) 经济行为依据
     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二)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 12 月 28 日修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4.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第 32 号令,
2016 年 6 月 24 日);
     5.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 1991 年 91 号令);
     6.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
[1992]36 号);
    7.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 2001 年 12 月 31 日发布第 14
号令);
    8.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
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 号);
     9.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 2003 年第 378 号令);
     10.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 3 号令,2003 年
12 月 31 日);
     11.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12 号令,2005 年 8 月
25 日);
     12.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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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国资委产权[2006]274 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五次会议于 2007 年 3 月 16 日通过);
    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113 号;
    1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
税〔2016〕36 号);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8. 其他与评估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三) 评估准则依据
     1.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3.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
     4.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5.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6.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
     7.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
     8. 《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
     9.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
     10.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11.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12.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13. 《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四) 权属依据;
    1. 房屋所有权证;
    2. 机动车行驶证;
     3. 重要资产购置合同或凭证;
     4. 其他与企业资产的取得、使用等有关的合同、法律文件及其他资料。
     (五) 取价依据
    1.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
    2.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 81 号);
    3.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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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计办价格
        [2002]1153 号);
    5.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 ]670 号);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 294 号);
    7. 《2016 年机电产品报价手册》(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
    8. 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历史经营数据以及未来规划数据;
    9. 评估人员现场座谈、勘察记录;
    10.     评估人员市场调查所了解、收集的资料;
    11.     其它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六) 其他参考资料
     1. 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资产清查申报明细表;
     2. 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前年度及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3. 《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第二版)》(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
     4. wind 资讯相关数据;
     5. 其他相关资料。


     七、    评估方法
     (一) 评估方法的选择
    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要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
等相关条件,分析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
方法。
    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企业价值评估可以采用收益法、市场法、资产
基础法三种评估基本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
值的评估方法。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
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
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
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根据我们对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现状、经营计划及发展规划
的了解,以及对其所依托的相关行业、市场的研究分析,我们认为该公司在同行业
中具有竞争力,在未来时期里具有可预期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具备采用收
益法评估的条件。
    由于被评估企业有完备的财务资料和资产管理资料可以利用,资产的再取得成
本的有关数据和信息来源较广,资产重置成本与资产的现行市价及收益现值存在着
内在联系和替代,因此本次评估也可采用资产基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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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市场法的前提条件是存在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且市场数据比较充分,在
公开市场上有可比的交易案例。由于我国非上市公司的产权交易市场发育不尽完全,
类似交易的可比案例来源较少;上市公司中该类公司在经营方向、资产规模、经营
规模等多个因素方面与被评估单位可以匹配一致的个体较少,选用一般案例进行修
正时修正幅度过大,使参考案例对本项目的价值导向失真,不能满足市场法评估条
件,因此,市场法不适用于本次评估。
    通过以上分析,本次评估分别采用收益法及资产基础法进行,在比较两种评估
方法所得出评估结论的基础上,分析差异产生原因,最终确认评估值。

     (二) 资产基础法介绍
    资产基础法,是以在评估基准日重新建造一个与评估对象相同的企业或独立获
利实体所需的投资额作为判断整体资产价值的依据,具体是指将构成企业的各种要
素资产的评估值加总减去负债评估值求得企业价值的方法。
     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评估方法如下:
     1.关于流动资产的评估
    (1)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评估人员通过现金
盘点、核实银行对账单、银行函证、其他货币资金凭证等,核对无误后,以核实后
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其中外币资金按评估基准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值。
    (2)应收票据:评估人员首先进行总账、明细账、会计报表及清查评估明细表
的核对。其次,监盘库存票据,核对应收票据登记簿的有关内容。然后了解基准日
后票据的承兑情况,确认票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真实,金额准确,以经核实的账面
值确认评估值。
     (3)应收款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等):评估人员通过核查账
簿、原始凭证,在进行经济内容和账龄分析的基础上,通过个别认定及账龄分析相
结合,综合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金额及未来可收回金额的评估风险损失确定应收
款项的评估值。
    (4)存货:包括原材料、材料采购(在途物资)、产成品(库存商品)、在产
品和发出商品。
     A.原材料
    评估人员通过市场调查取得原材料或替代品近期购买价格,利用核实后的数量
乘以现行市场购买价,并考虑材料购进过程中的合理的运杂费、损耗、验收整理入
库费及其他费用,确定其评估值。对其中失效、变质、残损、报废、无用的,根据
现场勘察的实际情况,通过分析计算,扣除相应的贬值数额后,确定评估值。跌价
准备按零确定评估值。
     B. 材料采购(在途物资)
     对材料采购(在途物资),评估人员通过收集相关合同、协议和凭证,确认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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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的真实性,以核实后的金额作为评估值
     C.产成品
     本次评估中按不含税出厂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所得税及适当的净利润后作
为评估价值。对于冷背、呆滞、残次的产成品按可变现净值作为评估值。
    评估价值=实际数量×不含税售价×(1-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费率-销售费用率-
营业利润率×所得税率-营业利润率×(1-所得税率)×r)
     a.不含税售价:不含税售价是按照评估基准日前后的市场价格确定的;
    b.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费率主要包括以增值税为税基计算交纳的城市建设税与
教育附加;
     c.销售费用率是按各项销售及管理费用与销售收入的比例平均计算;
     d. 营业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各项费用
     e. 所得税率按企业现实执行的税率;
    f. r 为利润实现风险折扣率,由于产成品未来的销售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具
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根据基准日调查情况及基准日后实现销售的情况确定其风险。
     D.在产品
     在产品主要为电池及其配件的半成品,尚未达到使用或者销售状态。
    评估人员首先了解产品的生产流程和相关的成本核算方法,根据公司的成本核
算程序,查阅相关凭证和生产成本明细账,验证其核算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然后对
在产品进行抽查盘点,核查完工入库记录。经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E.发出商品
     对发出商品采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评估方法同产成品。
     (5)一年到期非流动资产
    评估人员查阅了相关的合同及付款凭证,其他流动资产为预交物业费,企业预
交的物业费按照租赁期限、已使用年限和剩余租赁年限进行均匀分摊,评估人员在
核实了其发生金额及入账的摊销原值无误后,按照其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2.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
     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全部为长期股权投资。
     对长期股权投资,首先对长期投资形成的原因、账面值和实际状况等进行了取
证核实,并查阅了投资协议、股东会决议、章程和有关会计记录等,以确定长期投
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具有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然
后将被投资单位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乘以被评估单位的占股比例计算确
定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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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投资评估值=被投资单位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持股比例
    在确定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时,评估师没有考虑由于具有控制权可能产生的溢
价。
     3.关于房屋建(构)筑物的评估
     采用市场比较法和重置成本法。
     (1)重置成本法
     1)重置全价的确定
     重置全价=建安造价+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
    根据当地执行的定额标准和有关取费文件,分别测算土建工程费用和各安装工
程费用,计算出建安造价。
     根据地方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确定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
     根据建筑物的正常建设工期和基准日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资金成本。
     资金成本=(建安总造价+前期及其他费用)×合理工期÷2×利率
    根据地方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确定前期费用和其他费用。根据基准日贷
款利率和该类别建筑物的正常建设工期,确定资金成本,最后计算出重置全价。
     2)成新率的确定
     采用综合成新率方法确定其成新率,计算公式为:
     综合成新率=年限法成新率×40%+现场勘察成新率×60%
     其中:
     年限法成新率=(耐用年限-已使用年限)/耐用年限×100%
    现场勘察:将影响房屋成新率程度的主要因素分为三部分:结构部分(基础、主
体、屋面)、装饰部分(门窗、内外装修及其他)、设备部分(水、电)。通过上述建(构)
筑物造价中的 3 类影响因素各占的权重,确定不同结构形式建筑物各因素的标准分
值,根据现场勘察实际情况确定各分类评估分值,根据此分值确定现场勘察成新率。
     (2)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是将评估对象与同一供应圈的近期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通
过交易情况修正、交易日期修正、区域因素修正、个别因素修正后,得出估价对象
房地产比准价格的一种评估方法。
     计算公式:
    评估对象比准价格=比较对象成交价格×交易情况修正×交易日期修正×区域
因素修正×个别因素修正
     4.关于机器设备的评估
     本次评估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
     1)重置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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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对能查询到现行市场价格的设备,根据分析确定的现行市价,考虑其运输、 装
调试等费用因素,确定重置价值。计算公式为:
      设备重置全价=设备现售价+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其他相关税(费)-可抵扣增
值数额
      ②对于少数查询不到现行市场价格的设备,根据设备的原始购货、付款凭证,
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物价指数和有关价格信息资料,测算自设备付款日至评估基准
日的价格指数,确定设备的购置价,然后考虑其运输、安装调试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因
素,确定重置全价。计算公式为:
    重置全价=设备购置原价×该类设备基准日相对于设备购置日的价格指数+
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其他合理费用-可抵扣增值数额
      ③对于进口设备的现行市场价,并向设备商和国内供应商询价,对于询价较困
难 设备,按照被评估单位近两年购置的同类产品合同价,汇率的变化及设备的先进
程度等因素调整确定。
     重置成本=CIF 价(FOB 合同价+国外运杂费+保险费)+关税+增值税+银行财
务费+外贸手续费+商检费+国内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其他费用+资金成本-可
抵扣增值数额。
     国外运杂费=设备基准日采购价格×海外运杂费率;
     海外保险费=(FOB 价+海外运杂费)×海上保险费率/(1-海上保险费率);
     CIF 价=FOB 价+海外运杂费+海外保险费;
     关税=CIF 价×关税税率;
     增值税=(CIF 价+关税税费)×增值税税率;
     银行财务费=FOB 价×银行财务费费率;
     外贸手续费=CIF 价×外贸手续费费率;
     商检费=CIF 价×商检费费率;
     总购置价=CIF 价+关税税费+增值税税费+银行财务费+外贸手续费+商检
费
     国内运杂费=总购置价×国内运杂费率
     安装调试费=总购置价×安装调试费费率
     其他费用和资金成本:同国产机器设备确定方法一样。
     本次进口设备评估的各项费用的费率确定如下:
                    名称                                            费率
海运费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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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保险费率:                                                                        0.4%
关税:                                                               根据设备类型分别确定
增值税率:                                                                             17%
银行财务费率:                                                                        0.5%
外贸手续费率:                                                                        1.5%
商检费率:                                                                            0.5%
国内运费率:                                                                            1%
安装调试费率:                                                   根据合同规定条款确定计取
资金利息率:                                                       1 年期贷款利率 4.35%/年
合理建设周期:                                                                        1年
    评估基准日汇率:1USD 对 RMB 为 6.8993 元。

    ④对于运输车辆,按全新车辆的市场价格(不含税售价)加上车辆购置税等相
关费用来确定重置价值。其计算公式如下:
    重置价值(不含税)=市场购置价/(1+适用增值税税率)+车辆购置税+其他相
关费用
    其中,车辆购置税为车辆的市场价格(不含增值税)的 10%,其中新能源车辆
免购置税;其他相关费用包括车检费、牌照费等。
     ⑤重置价值参数的选取
     A.设备重置原价取自厂(商)家的报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市场价
格信息或物价指数。
    B.设备国内运杂费的选定,是根据设备单价大小及其体积重量,并考虑公司所
在地区的交通条件选定具体费用确定。单价高、体积小、重量轻的取值低,反之取
高值。
     2)成新率
     电子设备成新率主要采用年限法计算并根据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确定。
     A.现场勘察成新率
    通过现场勘察,根据设备现时状态、设备的实际已使用时间、设备负荷率、设
备的原始制造质量、维护保养状况以及完整性等方面,在广泛听取设备实际操作人
员、维护人员和管理人员意见的基础上,采取由专家与公司工程技术人员共同进行
技术鉴定来确定其成新率。
     B.使用年限成新率
     成新率=(经济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经济使用年限×100% 或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 ×100%
     C.综合成新率
    一般按照上述两种方法的权重比来确定综合成新率,其中理论成新率占 40%,
现场勘察鉴定完好分值法占 60%。即:
     设备综合成新率=现场勘察成新率×权重(60%)+使用年限成新率×权重(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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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全价× 成新率
     5.关于其他无形资产的评估
    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其他无形资产是“数据防泄漏系统软件”、“用友软件 U8.10”;
“动力锂离子电池模块(实用新型)”、“一种带电池压紧结构的锂离子电池模块
(实用新型)”、“一种软包装大容量锂离子电池及其制作方法(发明)”、“一
种软包装锂离子动力电池模块(发明)”专利独占使用权。评估人员了解了上述无
形资产的主要功能和特点,核查了无形资产的购置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资料,
没有发现权属纠纷现象。在此基础上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评估:
    对于市场上可以买到的软件,以基准日市场实际价格确定评估值;对于仅拥有
使用权,无转让权,且无需按利润或销售额提成使用的专利权,按实际摊销余额确
定为评估值。
     6.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核算的内容为预交物业费。评估人员查阅了相关的合同及付款凭
证,企业预交的物业费按照租赁期限、已使用年限和剩余租赁年限进行均匀分摊,
评估人员查验了各项长期待摊费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了解了费用支出和
摊余情况,按照其基准日以后尚存资产或权利的价值确定其评估值。
     7.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评估
    递延所得税资产是指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所得税政策,由于资产按照
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形成的可
抵扣暂时性差异。
     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评估人员详细了解了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应收款项、
预计负债、递延收益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形成的可
抵扣暂时性差异。在核查账簿,原始凭证和计提依据的基础上,按应收款项、预计
负债、递延收益评估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作为评估
值。
     8.其他非流动资产的评估
    其他非流动资产为企业预付的设备款,评估人员核对了明细账与总账、报表余
额是否相符,核对与评估申报明细表是否相符,查阅相关账簿记录和原始凭单、相
关合同,以证实其他非流动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以核实
后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9.关于负债的评估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
交税费、其他应付款及一年到期非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包括专项应付款、预计负
债及其他非流动负债。对负债,评估人员根据企业提供的各项目明细表及相关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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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对账面值进行核实,以企业实际应承担的负债确定评估值。

     (三) 收益法的价值估算模型
     1.收益法适用的前提条件
     (1)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2)资产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3)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2.收益法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
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是从企业未来获利能力的角度衡量企业的价值,建立在经济
学的预期效用理论基础之上。
    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资产评估师应当结
合被评估企业的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根据收益法具体方法的适用
前提条件以及所获取评估资料的充分性,恰当选择收益法的具体方法。股利折现法
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通常适用于缺乏控制权的
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的评估。现金流量折现法通常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和股
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被评估企业未来经营模式、资本结构、
资产使用状况以及未来收益的发展态势等,恰当选择现金流折现模型。
     3.基本评估思路
    根据本次评估尽职调查情况以及企业的资产构成和主营业务特点,本次评估的
基本思路是以企业历史经审计的公司会计报表为依据估算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即
首先按收益途径采用现金流折现方法(DCF),估算企业的经营性股东权益的价值,
以及基准日的其他非经营性、溢余资产的价值,得到企业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净
资产)。

     4.评估模型

     (1)基本模型


                       E P          Ci
     E:评估对象的股东全部权益(净资产)价值
     P:评估对象的经营性资产价值
                            n
                                     Ri          Rn
                       P                    
                            i 1   (1  r ) i
                                             r (1  r ) n

     式中:

     Ri:未来第 i 年的预期收益,本次评估收益口径为股权自由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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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n:为未来第 n 年及以后永续等额预期收益

     r:折现率

     n:未来预测收益期

     ΣCi:评估对象基准日存在的溢余性资产(负债)的价值
      C     i   C 1C2

     C1:评估对象基准日存在的溢余现金类资产(负债)价值
     C2:评估对象基准日存在的其他溢余性或非经营性资产(负债)价值
     (2)收益指标
     本次评估,使用股权现金流作为收益指标,其基本定义为:
    R=税后净利润+折旧与摊销+有息负债增加-资本性支出-有息负债减少-净
营运资金变动
    本次评估中因其全资子公司-天津国安盟固利新能源有限公司经营模式与主营
业务与母公司一样,故采用合并口径预测。
     (3)预测期
     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为正常经营且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出现影响
持续经营的因素,故本次收益年限采用永续方式。

     (4)折现率

     本次评估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确定折现率;

     re = rf + βe× (rm - rf) +ε

     式中:

     rf:无风险报酬率;

     rm:市场预期报酬率;

     ε:评估对象的特性风险调整系数;

     βe:评估对象股权资本的预期市场风险系数;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我公司自 2017 年 4 月 6 日至 2017 年 5 月 2 日实施本次评估工作,整个评估工作
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评估准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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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关各方就本次评估的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等问题协商一致,并制
订出本次资产评估工作计划。
     2.配合企业进行资产清查、填报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等工作。评估项目组人员
对委估资产进行了详细了解,布置资产评估工作,协助企业进行委估资产申报工作,
收集资产评估所需文件资料。
     (二)现场评估阶段
    1.听取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有关人员介绍企业总体情况和委估资产的历史及现
状,了解企业的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营状况、未来规划等情况。
    2.对企业提供的资产清查评估申报明细表、生产经营调查及预测表进行审核、
鉴别,并与企业有关财务记录数据进行核对,对发现的问题协同企业做出调整。
     3.根据资产清查评估申报明细表,对固定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核实。
    4.对主要设备,查阅了技术资料,并通过市场调研和查询有关资料,收集价格
资料。
    5.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管理、经营情况,如:人力配备、管理体制和管理方针、
财务计划和经营计划等。
     6.对企业历史财务资料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经营状况和发展计划进行分析。
    7.查阅收集委估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生产经营资料,对企业提供的权属资料
进行查验。
     8.通过对企业的资产状况、经营模式和财务状况的综合分析,确定评估技术方
案。
     (三)评估汇总阶段
     对初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对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四)提交报告阶段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起草资产评估报告,与委托方就评估结果交换意见,在全
面考虑有关意见后,按评估机构内部资产评估报告三审制度和程序对报告进行修改、
校正,最后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九、   评估假设
     1.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
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
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2.针对评估基准日资产的实际状况,假设企业持续经营。
     3.假设被评估单位的经营者是负责的,且其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4.假设被评估单位在现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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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方向保持一致。
    5.假设被评估单位未来将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此份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在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6.有关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7.本次评估基于基准日被评估单位现有的生产能力以及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天
津国安盟固利新能源有限公司投资新建的“新建年产 3 亿安时锂离子动力电池项目”
能够顺利完成并且于 2018 年投产,天津国安盟固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建成后的产能及
各年投产情况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规划以及管理层访谈为预测依据,假设天
津国安盟固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能实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收入和利润。
    8.本次评估的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的实际存量为前提,有关资
产的现行市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9.本次评估假设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
    10.评估范围仅以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未考虑委托
方(被评估单位)提供清单以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负。
    11.假设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可以持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至 2020 年。
    12.假设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可持续租赁关联方中信国安盟固利
电源技术有限公司的土地。
    13.假设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使用权到期后可持续有偿使用
该专利许可。
    14.特别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
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当上述条件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十、       评估结论
     (一)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3月31日,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的账面资
产总额174,828.86万元、负债96,579.01万元、净资产78,249.85万元;总资产评估值为
183,182.83万元,增值额为8,353.97万元,增值率为4.78%;总负债评估值为93,533.43万
元,减值额为3,045.58万元,减值率为3.15%;净资产评估值为89,649.40万元,增值额
为11,399.55万元,增值率为14.57%。评估结果详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流动资产                           144,545.19      151,548.49         7,003.30            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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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项    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非流动资产                          30,283.67       31,634.34         1,350.67            4.46

长期股权投资                         5,000.00        4,888.05          -111.95           -2.24

固定资产                            20,261.78       21,724.39         1,462.61            7.22

无形资产                              256.00          256.00                 -                -

长期待摊费用                         1,695.66        1,695.66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2,449.56        2,449.56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620.68          620.68                 -                -

           资产总计                174,828.86      183,182.83         8,353.97            4.78

流动负债                            78,188.44       77,756.74         -431.70            -0.55

非流动负债                          18,390.56       15,776.69        -2,613.87          -14.21

           负债合计                 96,579.01       93,533.43        -3,045.58           -3.15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78,249.85       89,649.40        11,399.55           14.57

     (二)收益法评估结果:
    收益法评估结果: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资
本价值(净资产价值)为 197,935.97 万元,评估增值 119,686.12 万元,增值率 152.95%。
    (三)评估结论分析:两种方法评估结果相差 108,286.57 万元。经分析,被评估
企业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规模优势,在业内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考虑此次评估
目的为增资,所评估的股权价值应为被评估对象正常经营下的内在价值。资产基础
法仅反映了被评估企业资产的重置价值,却未能体现被评估企业在市场、技术方面
的价值。在收益法评估中,结合被评估企业经营、市场因素等对未来获利能力的影
响,更为合理地反映了被评估企业各项资产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故本次评估选用收
益法的评估结果为最终的评估结论。评估结论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得出,仅在评估报
告设定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下成立。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一)产权资料瑕疵事项
     1.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动力电池新厂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该房
屋所占用的土地产权证号为:京昌国用(2003 出)第 143 号,证载权利人为:中信
国安盟固利电源技术有限公司,双方已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土地租期为五年,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年租金 157.36 万元,企业承诺租赁到期后可
续租。企业承诺该部分资产属于其所有,对于因该部分资产权属可能造成的纠纷与
评估机构无关。对于该部分资产,其面积是企业根据现场测量情况进行申报的,对
企业申报面积,评估人员进行了抽查核实后以企业申报面积进行评估。
     (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本次评估,未发现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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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
     本次评估,未发现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事项。
     (四)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
    本次评估报告中基准日各项资产及负债账面值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致同专字(2017)第 110ZC3308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五)重大期后事项
     期后事项是指评估基准日之后出具评估报告之前发生的重大事项。
     本次评估,未发现重大期后事项。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天津国安盟固利新能源
有限公司投资的“新建年产 3 亿安时锂离子动力电池项目”于 2016 年 8 月完成了在
天津宝坻区的立项备案,当月办理了工程报建备案、招标登记,后续相继完成了勘
察、设计、监理中标备案。目前已取得修建性详细规划通知书、工程勘察审查合格
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知书、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人防行政许可决定书、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合理用能审批通过决定等一系列批复文件。
    该项目被列为宝坻区重点项目,并于 2016 年 11 月取得建筑工程临时施工许可
证,进行桩基施工。目前桩基施工、检测已经完成,正在进行施工道路、临时建筑、
降水等正式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按照项目建设工作安排,主要生产厂房计划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前完工,厂房 2、
厂房 3 计划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前完工。与此同时,进口设备已经全部签订合同,8
月份将陆续到货;国产设备也完成了近 80%的采购招标和合同签订,计划 10 月前全
部到位。按预定计划项目设备将于 12 月完成安装调试,12 月底开始投产试运行。
    目前,该项目正在进行施工招标的相关工作,在完成施工总承包招标并签订合
同后,将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进度计划书》,建立有力的施工作业制度和
管理措施,确保按照以上计划节点完成相应施工作业。
     基于以上的工作开展、完成情况、进度计划及措施,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
有限公司保证,天津子公司投资的“新建年产 3 亿安时锂离子动力电池项目”将于
2017 年底完工并投产。
     2.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
物评估值为含税价。
    3.本次评估范围及采用的由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数据、报表及有关资料,委托方
及被评估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权属证
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由被评估单位提供,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
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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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
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
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方在资产实际作价时
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天津国安盟固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在计划投产时间
内不能完成投产以及完成生产数量时,进行相应调整。
    5.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务优惠政策,高新技
术企业证发证时间 2014 年 10 月 30 日,有效期三年。高新技术企业到期后需重新申
请认定。
    6.我们获得了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盈利预测,该盈利预测是本评
估报告收益法的主要依据之一。我们对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盈利预测
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分析、判断,采信了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盈利预
测的相关数据。
    我们对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盈利预测的利用,不是对中信国安盟
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的保证。


     十二、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 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本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同时,本次评估结
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
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
等对评估价格的影响,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
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
原则等其它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评估机构不承担由于这些条件
的变化而导致评估结果失效的相关法律责任。
    本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本次经济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 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评估报告的使
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本评估机构不会随意向他人公开。
    (三) 未征得本评估机构同意并审阅相关内容,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
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
除外。
    (四) 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本资产评估报告结论使用
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3 月 31 日起计算,至 2018 年 3 月 30 日止。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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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十三、 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正式提出日期为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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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


                                                 ──────────
     资产评估师


                                                 ──────────
     资产评估师


                                                 ──────────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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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目录

           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产权资料;
           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的承诺函;
           签字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签字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
           参加本评估项目的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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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项目小组工作人员名单



            资产评估师:         姜   影


            资产评估师:         张   亮


            评 估 人员:         邬   萍
                                李晓森
                                吴上轶
                                彭磊磊
                                邵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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