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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国安: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7-06-24  

						                                           北京李伟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李伟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韩巍律师、王
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经办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周五)
14:00 在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 1 号的国安大厦三层会议室召开;同时,本次股
东大会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 15:00 至 2017 年 6 月 2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 9:30-11:30,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网络投票。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 修订)》(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下统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国华投资大厦 3 层 310 室邮政编码: 100007 电话:(8610)5819 9538 /传真:(8610)5819 9528
Room 310, 3/F, Guohua Plaza, No.3,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China.Tel:(8610)5819 9538/ Fax:(8610)5819
9528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有关文件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贵公司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基于前述,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系通过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分别于下列日期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如下公告进行的。


1、      2017 年 3 月 14 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      2017 年 3 月 14 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公告》;


3、      2017 年 3 月 14 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日常关
         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4、      2017 年 3 月 18 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5、      2017 年 3 月 18 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决议公告》;


6、      2017 年 3 月 18 日刊登的《关于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7、    2017 年 3 月 18 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社会责任
       报告》;


8、    2017 年 3 月 18 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
       作报告》;


9、    2017 年 3 月 18 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10、   2017 年 3 月 18 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独立董事
       述职报告》;


11、   2017 年 6 月 3 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12、   2017 年 6 月 3 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13、   2017 年 6 月 3 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
       保的公告》;


14、   2017 年 6 月 3 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金额超出预计范围的公告》;


15、   2017 年 6 月 3 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日常关
       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6、   2017 年 6 月 10 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本项内容和第 1 项、第 4 项及第 11 项内容以下统称“《董
       事会公告》”);
17、      2017 年 6 月 10 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年度股
          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及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


18、      2017 年 6 月 10 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19、      2017 年 6 月 10 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20、      2017 年 6 月 10 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资产暨子公
          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


21、      2017 年 6 月 20 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
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召开会议地点、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
项、信息披露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等事项。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依照《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6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 101 条、第 102 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第 15 条,《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8.2.1 条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定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 14 时 00 分在国安大厦三
          层会议室(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 1 号)召开现场会议,并以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22 日 15:00 至 2017 年 6 月 23 日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23 日 9:30—11:30,13:00-15:00)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符合《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第 4 条、第 19 条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股东大会通知》的刊登日期为 2017 年 6 月 3 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已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


3、   《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6 月 19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距
      公司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日期之间的时间间隔未超过 7 个工作日,符合《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第 18 条的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期间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第 102 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第 15 条、
      第 18 条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股东大会通知》中关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召开日期和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的表决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信息披露情况、出席对象、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包
      括: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记地点、受托形式、表决权人
      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
      该通知中明确载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其
      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5、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
      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第 20
      条和《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存管部以电子数据方式传来
    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17 年 6 月 19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之股东名称或姓名的《股东名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网络服务系统以电子数据方式传来的,表明自 2017 年 6 月 22 日 15 时开始,至 2017
    年 6 月 23 日 15 时网络投票结束后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社
    会公众股股东网络投票记录、及贵公司制作的《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册》,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2 名,所持股份共计
    1,525,862,711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8.93%。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 10 名,所持股份共计 1,432,075,365 股,占贵公司股东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3%;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
    人共 92 名,所持股份共计 93,787,346 股,占贵公司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理之股东,均系记载于《股东名册》
    中的贵公司股东,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
    股东登记证、居民身份证号码及各自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出席会
    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且会议登记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其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贵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和高
    级管理人员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所指派律师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       审议贵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审议贵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审议贵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审议贵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5、       审议贵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审议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贵公司 2017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7、       审议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贵公司 2017 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8、       逐项审议关于贵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包括:


8.01 审议关于贵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客户服务、外包服务的议案;


8.02 审议关于贵公司与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合作呼叫中心业务的议案;


8.03     审议关于贵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企业短信群发服务的议案;
8.04 审议关于贵公司向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的议案;


8.05 审议关于贵公司向国安第一城(香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
       的议案;


8.06 审议关于贵公司接受亦非云互联网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系统集成及软硬件
       服务的议案;


8.07 审议关于贵公司向山东广电网络威海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OTT 增值业务服务和
       缓存流量服务的议案;


8.08 审议关于贵公司向长沙国安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OTT 增值业
       务服务和缓存流量服务的议案;


8.09 审议关于贵公司向浏阳国安广电宽带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技术服务、OTT 增值业
       务服务和缓存流量服务的议案;


8.10 审议关于贵公司向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OTT 增值
        业务服务和缓存流量服务的议案;


8.11 审议关于贵公司向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OTT 增值业务服务的
       议案;


8.12 审议关于贵公司向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OTT 增值业务服
       务的议案;


8.13 审议关于贵公司接受山东广电网络威海有限公司提供的市场推广服务的议案;


8.14 审议关于贵公司接受长沙国安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市场推广服务的议
       案;
8.15 审议关于贵公司接受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市场推广服务的
          议案;


8.16 审议关于贵公司接受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市场推广服务的议案;


8.17 审议关于贵公司接受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市场推广服务的议案;


8.18 审议关于贵公司接受世纪爱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的议案;


8.19 审议关于贵公司为中信网络公司提供通信服务和卫星信道出租服务的议案;


8.20 审议关于贵公司为中信建设有限公司提供通信服务和卫星信道出租服务的议案;


9、       审议贵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预计范围的议案;


10、      审议关于贵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中信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
          保的议案;


11、      审议关于贵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
          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12、      审议关于贵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天津
          国安盟固利新能源有限公司项目贷款及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等提供担保的议案;


13、      审议关于贵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4、      审议关于贵公司控股子公司中信国安恒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国安盟
          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议案。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17 年 3 月 14 日、2017 年 3 月 18 日、2017 年 6 月 3 日
和 2017 年 6 月 10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 证 券 时 报 》 及 同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董事会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和《临时提案及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 贵公司董事会已依法、依《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布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上述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3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后,
贵公司控股股东中信国安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9 日向贵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向中
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报告》,提议在
本次股东大会中增加《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中信国安恒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
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议案》。贵公司董事会认为,中信
国安有限公司的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审议的范围,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并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第十四项议案。


      本所律师经审慎核查后认为:


1、 截止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信国安有限公司持有贵公司 1,428,488,345 股股
       份,占贵公司总股本的 36.44%,超过了贵公司总股本的 3%,根据《公司法》第 102
       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第 14 条和贵公司《公司章程》第五
       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中信国安有限公司为享有提案权的股东。


2、    中信国安有限公司向贵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向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报告》的日期为 2017 年 6 月 9 日,所以,
       中信国安有限公司是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第 102 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6 年修订)》第 14 条和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中信国安有限公司向贵公司董事会提议增加的临时议案内容为贵公司控股子公司中
       信国安恒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
       制权发生变更,属于贵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符合《公司法》第 102 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第 14 条和贵
       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贵公司董事会已经于 2017 年 6 月 10 日通过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临时提案及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方式,将中信国安有限公司提交的临时议案通知其他股东,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公司法》第 102 条,《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6 年修订)》第 14 条和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中增加审议关于贵公司控股子公司中
信国安恒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发
生变更议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第 102 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
第 14 条和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除此之外,贵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提案权的股东和贵公司董事会未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提出超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事项以外的其他新提案,提案审议过程中
未出现对提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况。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事项符合《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第 13 条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及表决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系统以电子数据方式传来的,表明自 2017 年 6
月 22 日 15:00 时开始,至 2017 年 6 月 23 日 15:00 时网络投票结束后通过网络投票方式
参加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网络投票记录和贵公司所作的统计,经本所
律 师 的 核 查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02 名 , 所 持 股 份 共 计
1,525,862,711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8.93%。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 10 名,所持股份共计 1,432,075,365 股,占贵公司股东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6.53%;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 92 名,所持
股份共计 93,787,346 股,占贵公司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


(一)经贵公司董事会提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指定 2 名股东代表及 1 名监事和
         本所律师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表示异议,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的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提案在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
      统上进行了表决。上述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
      订)》第 20 条、第 21 条、第 35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第 4 条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根据贵公司监事及股东指定代表和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并根据本所
      律师的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贵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1,525,862,711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1,525,214,8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575%;
       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639,35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419%;
       弃权的股份为 8,5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6%。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2、 审议并通过了贵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1,525,862,711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1,525,192,8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561%;
       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639,35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419%;
       弃权的股份为 30,5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20%。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3、 审议并通过了贵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1,525,862,711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1,525,126,3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517%;
       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705,85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463%;
       弃权的股份为 30,5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20%。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4、 审议并通过了贵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1,525,862,711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1,525,177,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551%;
       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649,55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426%;
       弃权的股份为 35,5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23%。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5、 审议并通过了贵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1,525,862,711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1,524,567,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151%;
       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1,250,75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820%;
       弃权的股份为 44,3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29%。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6、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贵公司 2017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1,525,862,711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1,525,100,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500%;
       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731,75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480%;
       弃权的股份为 30,5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20%。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7、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贵公司 2017 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
      案


            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1,525,862,711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1,525,100,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500%;
       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731,75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480%;
       弃权的股份为 30,5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20%。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8、   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贵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具体包括:


8.01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贵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客户服务、外包服务的议案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97,374,366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96,759,2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3683%;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503,350 股,占到
       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5169%;弃权的股份为 111,800 股,占到会股东代
       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1148%。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8.02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贵公司与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合作呼叫中心业务的议案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97,374,366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96,791,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4017%;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552,050 股,占到
        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5670%;弃权的股份为 30,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2,0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13%。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8.03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贵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企业短信群发服务的议案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97,374,366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96,840,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4518%;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503,350 股,占到
        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5169%;弃权的股份为 30,500 股,占到会股东代
        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13%。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8.04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贵公司向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的议案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97,374,366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96,840,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4518%;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503,350 股,占到
        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5169%;弃权的股份为 30,500 股,占到会股东代
        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13%。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8.05    审议关于并通过了贵公司向国安第一城(香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技术
        咨询与服务的议案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97,374,366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96,840,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4518%;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503,350 股,占到
       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5169%;弃权的股份为 30,500 股,占到会股东代
       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13%。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8.06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贵公司接受亦非云互联网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系统集成
       及软硬件服务的议案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1,525,846,471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1,525,258,3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615%;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557,650 股,
       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65%;弃权的股份为 30,500 股,占到会股
       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20%。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8.07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贵公司向山东广电网络威海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OTT 增值业
        务服务和缓存流量服务的议案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1,525,862,711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1,525,328,8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650%;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503,350 股,
       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30%;弃权的股份为 30,500 股,占到会股
       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20%。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8.08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贵公司向长沙国安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
        OTT 增值业务服务和缓存流量服务的议案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1,525,846,471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1,525,312,6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650%;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503,350 股,
       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30%;弃权的股份为 30,500 股,占到会股
       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20%。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8.09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贵公司向浏阳国安广电宽带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技术服务、OTT
        增值业务服务和缓存流量服务的议案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1,525,846,471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1,525,312,6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650%;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503,350 股,
       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30%;弃权的股份为 30,500 股,占到会股
       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20%。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8.10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贵公司向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
        OTT 增值业务服务和缓存流量服务的议案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1,525,846,471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1,525,318,6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654%;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497,150 股,
       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26%;弃权的股份为 30,500 股,占到会股
       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20%。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8.11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贵公司向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OTT 增值业
        务服务的议案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97,374,366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96,846,7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4581%;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497,150 股,占到
       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5106%;弃权的股份为 30,500 股,占到会股东代
       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13%。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8.12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贵公司向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OTT 增
        值业务服务的议案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97,374,366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96,846,7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4581%;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497,150 股,占到
       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5106%;弃权的股份为 30,500 股,占到会股东代
       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13%。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8.13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贵公司接受山东广电网络威海有限公司提供的市场推广服务的议
        案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1,525,862,711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1,525,280,1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618%;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552,050 股,
       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62%;弃权的股份为 30,500 股,占到会股
       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20%。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8.14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贵公司接受长沙国安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市场推广
        服务的议案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1,525,846,471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1,525,263,9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618%;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552,050 股,
       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62%;弃权的股份为 30,500 股,占到会股
       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20%。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8.15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贵公司接受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市场推
        广服务的议案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1,525,846,471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1,525,263,9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618%;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552,050 股,
       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62%;弃权的股份为 30,500 股,占到会股
       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20%。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8.16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贵公司接受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市场推广服务的议
        案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97,374,366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96,791,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4018%;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552,050 股,占到
       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5669%;弃权的股份为 30,500 股,占到会股东代
       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13%。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8.17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贵公司接受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市场推广服务
        的议案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97,374,366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96,789,5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3994%;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552,050 股,占到
       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5669%;弃权的股份为 32,750 股,占到会股东代
       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36%。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8.18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贵公司接受世纪爱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的议案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97,374,366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96,686,6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2937%;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657,250 股,占到
       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6750%;弃权的股份为 30,500 股,占到会股东代
       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13%。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8.19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贵公司为中信网络公司提供通信服务和卫星信道出租服务的议案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97,374,366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96,846,7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4581%;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497,150 股,占到
       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5106%;弃权的股份为 30,500 股,占到会股东代
       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13%。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8.20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贵公司为中信建设有限公司提供通信服务和卫星信道出租服务的
        议案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97,374,366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96,846,7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4581%;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497,150 股,占到
       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5106%;弃权的股份为 30,500 股,占到会股东代
       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13%。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9、     审议并通过了贵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预计范围的议案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97,374,366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96,688,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2960%;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650,050 股,占到
       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6676%;弃权的股份为 35,500 股,占到会股东代
       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64%。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10、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贵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中信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授信额
        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1,525,862,711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1,525,158,7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539%;
        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670,45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439%;
        弃权的股份为 33,5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22%。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11、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贵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
         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1,525,862,711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1,525,185,0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556%;
        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644,95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423%;
        弃权的股份为 32,75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21%。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12、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天津
        国安盟固利新能源有限公司项目贷款及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等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1,525,862,711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1,525,133,2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522%;
        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689,75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452%;
        弃权的股份为 39,7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26%。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13、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贵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1,525,862,711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1,525,182,1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554%;
        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643,85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422%;
        弃权的股份为 36,7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24%。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
       一致。


14、 审议关于贵公司控股子公司中信国安恒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国安盟固
         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1,525,862,711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1,525,081,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488%;
       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744,55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488%;
       弃权的股份为 36,7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24%。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应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6 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供经办律师签字用)




北京李伟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叶 岚




                                 经办律师:
                                    韩   巍




                                 经办律师:
                                    王   伟


                                         2017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