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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承德露露: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7年5月)2017-05-27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7 年 4 月 26 日提交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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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7 年 5 月 26 日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

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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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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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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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

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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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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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

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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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

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

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

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

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

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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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

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

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

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

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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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

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

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

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

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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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

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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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

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

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

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

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

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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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就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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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

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

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

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

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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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 10 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

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

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

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

决议。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

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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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

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

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

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 五十 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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