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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承德露露: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2018-08-10  

						证券代码:000848            证券简称:承德露露           公告编号:2018-033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 8 月 8 日,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传票、《应诉通知书》[(2018)粤 0511 民初 1655 号]、《民事起诉状》等送达
资料,获悉法院已受理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诉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
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现将相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原告: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露南方”)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高新区科技中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林维义,董事长

    被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露露”)

    住所地: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 8 号

    法定代表人:鲁永明,董事长

    (二)诉讼原因

    2015 年公司筹划再融资事项时,意外获得两份文件:一份是《备忘录》,另
一份是《补充备忘录》(注:以下不另说明均简称 “备忘录”),签署方是:露露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更名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露露集团”)、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香港飞达企业公司,
共四方。其中:《备忘录》由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宝林、总经理王秋敏与相关方代
表等人在 2001 年 12 月 27 日签署,《补充备忘录》于 2002 年 3 月 28 日由时任董
事长王宝林与相关方代表等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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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备忘录的签署,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独立董事、股东大会程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国有资产审批程序,等等。
特别是时任公司董事长王宝林同时兼任露露集团、露露南方董事长职务,时任总
经理王秋敏同时兼任露露集团、露露南方董事职务,均属关联人;香港飞达企业
公司是露露南方的外方股东,两公司是关联企业。备忘录的签署违反了《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等多项相关规定,其内容既具有不正当
竞争性质的市场区域划分的涉嫌违法行为又有垄断经营项目的涉嫌违法行为,造
成公司拥有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使用权存在严重缺陷,阻碍公司今后的发展,
严重损害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承德露露始终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
随即,承德露露立即组织人员核实情况,并与对方协商未成,为保护承德露露及
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2015 年 6 月 23 日,承德露露就与霖霖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露露南方、香港飞达企业公司确认无形资产授权使用合同效力纠纷
一案,向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备忘录》及《补
充备忘录》无效并立即终止履行。当日收到了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受
理通知书》(案号(2015)双桥民初字第 2311 号)。后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露露南方、香港飞达企业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2015 年 8 月 10 日经河北省承德
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 2311 号]一审裁定和 2015 年 11 月 5 日河
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承立民终字第 00210 号]终审裁定,管辖权最终归
属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 年 2 月 27 日公司收到河北省承德市中级
人民法院传票,此次诉讼于 2017 年 10 月 17 日开庭审理。由于诉讼过程承德露
露缺失了部分证据等原因,于 2017 年 12 月 4 日提出撤诉请求,河北省承德市中
级人民法院对上述合同效力纠纷案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7)冀 08 民初 17 号,
裁定结果:准许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承德露露为了维护自身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针对《备忘录》和《补充备
忘录》中所设定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显失公平的情况,以及露露南方实施
的侵权行为,为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采取了如下应对措施:

    1、承德露露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与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及北京沃
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建国路分店就侵害本公司专利权事项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
起民事诉讼,由于本案受理期间,被告露露南方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针对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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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
告请求。2018 年 5 月 3 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 35711 号、第 35769 号、第
35670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承德
露露于 2018 年 7 月 4 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于当日取得(2018)
京 73 行初 6673、6674、6675 号行政案件受理通知书。 [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3)、2017 年 10 月 21 日《重大
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5)、2018 年 7 月 5 日《重大诉讼进展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8-027) 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
    2、2017 年 10 月起,承德露露委托律师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向家乐福、
大润发、华联超市等八十多家超市(电商)及其总部发送律师函,要求其立即下
架露露南方生产的“露露”牌杏仁露侵权产品。多家超市对露露南方的相关产品
进行了下架处理。

    3、2018 年 1 月 8 日,承德露露向河北省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唐山
雅致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承德露露商标专用权的利乐包装杏仁露产品,该产品
由露露南方生产。2018 年 1 月 18 日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2018 年 5
月 11 日河北省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迁安市管
商广处字[2018-01]7 号),认定: “当事人经销商品(露露南方公司生产利乐包
装杏仁露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

    4、承德露露在多家媒体上发表露露南方侵犯公司商标权、专利权的《郑重
声明》:

    (1)2018 年 2 月 1 日,承德露露在《甘肃工商时报》发布《郑重声明》;

    (2)2018 年 1 月 31 日至 2018 年 2 月 14 日甘肃电视台公共频道发布《郑
重声明》,声明提示消费者和经销商,露露南方生产的露露杏仁露属侵权产品,
要辨明真假露露产品,避免消费权益受损;

    (3)2018 年 4 月 10 日至 4 月 15 日,在《中国工商报》发布《郑重声明》;
    (4)2018 年 4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网站发布《郑重声明》。

    5、2018 年 2 月 8 日,承德露露就露露南方及北京荣诚文华超市侵害承德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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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商标权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审理期间,露露南方提出该案
管辖权异议,2018 年 5 月 28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被告汕头高
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13
日《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01)、2018 年 7 月 5 日《重大诉讼进展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7) 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随后,露露南方
就管辖权异议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

    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承德露露向消费者和市场表明,承德露露为“正本清
源”,坚决打击侵权行为。据市场反馈,露露南方迫于压力,已经放弃以前的包
装产品,不再使用我方申请的“露露”图形商标,退守《备忘录》及《补充备忘
录》约定的“露露”文字商标,并完全更换了外观包装。

    露露南方为达到使《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合法化、妄图长期非法使用
公司无形资产的目的,于 2018 年 7 月 23 日以承德露露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 2001
年、2002 年签订的《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中应承担合同义务为由向汕头
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 年 8 月 2 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受理
此案。

    (三)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其与原告于 2001 年 12 月 27 日签订的《备忘
录》及 2002 年 3 月 28 日签订的《补充备忘录》中应由被告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被告对其签署《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并据此许可原告使用“露
露”相关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 6477542 号、第 7518767 号、第 570573 号、第
570574 号注册商标)的事项,进行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商标使用许可的备案
手续;

    (2)被告停止一切阻碍和干扰原告依据《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而使
用相关被许可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 6477542 号、第 7518767 号、第 570573 号、
第 570574 号注册商标)的行为。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原告
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 50 万元人民币。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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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原告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日期是 2018 年 7 月
23 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组成该案合议庭,其中审判
长李海涛,代理审判员郑楚川、黄洁,2018 年 8 月 2 日签发传票及应诉通知书,
2018 年 9 月 18 日开庭。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承德露露本期
和期后损益的影响。针对原告《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承德露露将
聘请专业律师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努力维护承德露露及投资者权益。同时,承德
露露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2018)粤 0511 民初 1655
号】等送达资料
    2、《备忘录》(2001 年 12 月 27 日)和《补充备忘录》(2002 年 3 月 28 日)
    3、 河北省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管商广
处字[2018-01]7 号)
    特此公告。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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