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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茂股份:独立董事2017年度述职报告(徐卫林)2018-03-20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7年度述职报告
                                  徐卫林

    作为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
董事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我在2017年度任职期间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尽职尽责,
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亲自出席了公司董事会的全部会议,及时
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关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进行实地考
察,做到了独立客观判断,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和关联交易等其他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一、2017年度出席董事会和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2017年度,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并列席相关股东
大会,对于所有的会议议案,都能够做到会议前充分阅读,并与经营层保持充分沟通,
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的
作用。本人认为公司各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要求,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
程序,合法有效。
    2017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7次,召开股东大会2次,本人亲自出席了7次董事会
会议,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各项议案
均充分考虑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
的情况。
    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及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进行认真的了解、查验和研究基础上,依据我的专业
能力和经验发表了客观、公正、独立的意见,对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及公司的
良性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17年度内,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在2017年2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1、 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
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累
计对外担保余额为 9,500 万元,占报告期末净资产的 2.06%。
    2、对公司与关联方日常性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我审阅了公司预计2017年度有关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有关资料。在审议表决关联交
易议案时,与此有关的关联董事都遵守了回避的原则,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协议
签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了自愿、
有偿、诚信的原则。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属于生产经营正常业务往来,有利于公司主营
业务的发展;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3、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独立意见
    经核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按
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的执业准则,审计时间充分,审计人员配置合理,具备较高的执业能力,未发现有
损害其职业道德及独立审计的行为,其出具的 2016 年度公司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
映了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2016 年度公司审计费用是经过双方协商后确定的。同
意公司董事会续聘其为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4、对聘请公司 2017 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国家财政部等五部委下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披露经审计机构审
计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拟聘请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为公司2017
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经审核,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具备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
能力,我同意公司董事会会议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
    5、对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了独立意见
    我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对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进行了审核,并对与此有关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就有关情况向审计委员会、公司审计
部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规定,修订和制定了一系列公司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完善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我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控制
规范》的要求。
    公司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做出了客观的自我评价,我认
为:评估、评价过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内容真实、
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与效果。
    6、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审字[2017]1279 号)”审计
报告,公司 2016 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447,589,863.45 元。
    本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 2016 年末总股本 943,665,009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以未分配利润按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 0.5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7,183,250.45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公司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真学习《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并审查了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认为: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规定,在考虑公司
经营发展的同时,兼顾了投资者的回报。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7、关于公司择机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独立意见
    公司综合考虑证券市场情况、公司发展规划以及经营与财务状况等因素,择机处置
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产的使用效率,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本议案表决程序合法、规范,公平,没有发现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和利益的情况。
    8、关于公司拟进行短期投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订有《证券投资内控制度》,对证券投资的原则、范围、权限、内部审核流
程、内部报告程序、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方面均作了详细规定,
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同时公司持续进行市场分析和调研,切实执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
严控风险。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较好,现金流量充裕,为防止资金闲置,
公司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短期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中小
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9、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于 2017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事项,主要是为了发挥各子公司市场
融资功能,满足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担保的对象为下属控股子公司,这些
子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我们认为其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未损害公
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时,除全资子公司外,其余控股子公司均须对各自的担保事项提供
反担保,进一步控制公司的担保风险。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情况。

    10、关于公司2016年度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16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及薪酬执行情
况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认为:
    1、董事会对上述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执行《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董事会确
认的2016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
    3、同意按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标准兑现 2016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11、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对公司子公司安徽华茂经纬新型纺织有限公司、安徽华茂织染有限公司和安庆华茂
佰斯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了核查,
并认真审阅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相关情况,认为: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符合公司资产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公司计提
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
为合理可靠,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1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中审议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适
合担任董事的情形,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具有担任上市公司
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3、同意董事会提名倪俊龙先生、左志鹏先生、胡孟春先生、戴黄清先生、王章宏
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徐卫林先生、管亚梅女士、黄文平先
生、储育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述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审核无
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审议。
    (二)在2017年5月0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
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
案》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1、经公司董事长提名,提请董事会聘任左志鹏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罗朝晖先生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经公司总经理提名,提请董事会聘任胡孟春先生、戴黄清先生担任公
司副总经理,聘任王章宏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审议和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经审阅上述相关人员履历资料,上述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上述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符合担任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应的决策、监督和协调能力,能
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同意董事会聘任左志鹏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胡孟春先生、戴黄清先生担
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王章宏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聘任罗朝晖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三)在2017年8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公告〔2012〕42 号等有关规定,作为华茂
股份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资料及财务资料
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1)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占用情形。
    (2)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
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也未强制公司
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 8,700 万元,占报告期末净资产的 1.85%。
是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华茂纺织(潜山)有限公司、新疆华茂阿拉尔纺织有限公司和
安徽泰阳织造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贷款授信业务保证担保。
    认为,公司严格执行管理部门的上述规定和要求,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的资金往来行为,上述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
    2、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主要会计政策进行相应修订,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修订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主
要会计政策的修订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在2017年9月1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发表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
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聘任杨圣明先生、徐凯峰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提名程序
合法有效,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经审阅上述相关人员履历资料,上述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上述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符合担任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应的决策、监督和协调能力,能
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杨圣明先生、徐凯峰女士公司副总经理。
    (五)在2017年11月1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发表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安徽华茂纺
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公告〔2012〕
42 号等有关规定,作为华茂股份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及财务资料后,
现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安徽华茂经纬新型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茂经纬”)为本公司控股 75%的子公
司,公司本次对华茂经纬进行增资扩股,符合公司整体发展需求,有利于减轻华茂经纬
的债务负担,优化财务结构,降低其资产负债率,提高其综合运营能力,同时有利于解
决华经公司对股东方的经营性占款问题。
    本次增资是由华茂经纬双方股东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75%)和香港华
明有限公司(持股 25%)按其各自持股比例同步增资,香港华明作为经纬纺织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将此次增资权利交予经纬纺机行使,未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符
合公司整体发展需求。
    鉴于此,同意本次增资事宜。
     三、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研究,切
实履行董事职责,确保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要求。2017年本人参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1次会议,按照《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对公司2016年度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及薪酬执行情况进行了审核,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审查。报告期内公司对于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履行了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调查。报告期内,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
关联往来、重大担保等情况,详实地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汇报,进行现场调查,获取做出
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并结合公司治理活动
的开展,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3、自身学习情况。通过对公司实际运作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我将进一步
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尤其是对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
公众股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加深认识和理解,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
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五、其他工作情况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4、及时了解公司的决策和经营动态,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了年报审计相关事宜。
根据2010年6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
度》,对2016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审核等过程实施了全程监督,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
了书面确认意见。
    以上是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2017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汇报。在新的一年里,我将
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关注和了解公司经营动态,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沟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为提高董事会
决策科学性、客观公正地保障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发展,
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徐卫林):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