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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茂股份: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6-21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8)第124号



致: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唐民松、胡润恒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一七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华茂纺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与要求,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的。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届监事会提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已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

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人员、出

席会议股东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

    公告刊登于2018年5月3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距2018年6月20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已超过20日。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是2018年6月13日,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6月20日,在安徽省安庆市纺织南路80号公司会议室

按公告的内容与要求如期召开。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

    根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签名,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表共11

人,持有公司股份445,494,3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21%;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26人,持有公司股份18,001,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1%,均为截止到2018

年6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逐个进行了投票表决,由
一名股东代表、两名监事及本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表示异议。

    会议审议议案如下:

    1、审议《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461,963,8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694%;反对
1,53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06%;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461,961,8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690%;反对
1,53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1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
    同意 461,961,8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690%;反对
1,52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98%;弃权 6,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461,961,8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690%;反对
1,52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98%;弃权 6,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情况:
    同意 461,939,5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641%;反对
1,55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5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公司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3,784,1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7670%;反对
1,57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2093%;弃权 6,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7%。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公司拟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处置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460,435,8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397%;反对
3,054,3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90%;弃权 6,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公司2018年度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461,915,2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589%;反对
1,58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1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461,933,5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628%;反对
1,52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98%;弃权 34,3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4%。
    表决结果:通过



    另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

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18]第 124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唐民松



                                       经办律师:唐民松



                                                 胡润恒



                                            2018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