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高鸿股份: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16高鸿债”2017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1-18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6 高鸿债”
      2017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公司债
券(以下简称“16 高鸿债”)2017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或“受托管理人”)召集,公司及受托管理
人已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
时报上刊载了《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16 高鸿债”
2017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通知》,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刊载了《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16 高鸿债”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更正补充公告》
和《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16 高鸿债”2017 年第二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更新后)》。
    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 13 点至 15 点在北京
市海淀区学院路 40 号大唐电信集团主楼十一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受托管
理人委派代表主持。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
开债券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债券持有人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1.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通讯(邮寄或传真)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2.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 13 点至 15 点在
大唐电信集团主楼十一层会议室举行。


    3.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通讯投票时间:自债权登记日次日(2017 年 11
月 11 日)起至 2017 年 11 月 17 日 15:00 止,将表决票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
方式送至公司,以公司收到上述文件的时间为准。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
规定。


    三、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及代理人共计 1 人,代
表的债券面值总额为 1,000 元。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及代理人共
计 1 人,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为 1,000 元。
    (2)经本所律师验证,在通讯投票时间内通过通讯投票进行表决的持有人
及代理人共计 0 人,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为 0 元。


    2.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为西南证券。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对列入债券持有人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债券持有人大会的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及通
讯投票结果,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审议议案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大
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16 高鸿债”2017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陈   静:
   朱玉栓:
                                       穆曼怡: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