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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五 粮 液: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14年7月)2014-07-19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制度经公司2014年7月1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法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员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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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
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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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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