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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五 粮 液:2016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2017-05-05  

						         证券代码:000858     证券简称:五粮液   公告编号:2017/ 第 010 号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7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 2016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分配方案具体内容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3,795,966,720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 9.00 元(含税)。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1、本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3,795,966,72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 9.00 元(含税)。
    2、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
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8.10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
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9.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
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
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对于 QFII、
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
缴纳。
     【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
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1.8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9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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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红派息日期
    1、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2017 年 5 月 11 日。
    2、除权除息日为:2017 年 5 月 12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红分派对象:截止 2017 年 5 月 1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
红利将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
其资金账户。
    2、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 东 名 称
   1        08*****637              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        08*****737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3        00*****849                        刘中国
   4        01*****954                        唐   桥
   5        00*****507                        陈   林
   6        01*****223                        余铭书
   7        00*****380                        邱   萍
   8        00*****828                        彭智辅
   9        01*****413                        朱忠玉
  10        00*****073                        唐伯超
  11        00*****199                        唐圣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 年 5 月 2 日至登记日:2017 年 5
月 11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
承担。
    六、其他事项
    本公司为其代扣代缴所得税的 QFII、RQFII,若需完税证明的,请将相关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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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料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前报送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逾期将不再办理。
    七、咨询机构
    1、咨询机构:董事会办公室
    2、电话:0831-3566938、3566937
    3、传真:0831-3555958
    八、备查文件
    1、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3、其他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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