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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五 粮 液: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5-11  

						        证券代码:000858     证券简称:五粮液      公告编号:2018/第 009 号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10 号)核准,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 85,641,285 股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

 1,853,277,407.4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的资金为 1,812,737,926.36 元;

 加上发行费用中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募集资金净额为 1,815,032,613.98 元。

     2018 年 4 月 12 日,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出具了《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18)23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在宜宾市商业银行五粮液支行(以下简称“宜宾商

 行”或“乙方”)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8 年 5 月 9 日,公司、宜宾商

 行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18 年 4 月 12 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的存放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名称               账号             募集资金存放金额(元)

宜宾五粮液股份   宜宾市商业银行
                                    26301201000000670          1,813,987,926.36
    有限公司       五粮液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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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6301201000000670,截至 2018 年 4 月 12 日,专户存入余额为 1,813,987,926.36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信息化建设项目、营销中心建设项目及服务型电子商务平

台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滕强、刘启群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丙方应向乙方留存加盖公章的介绍信模版。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由保荐人授

权给查询人的授权书及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丙方应向乙方留存加

盖公章和保荐人签名的授权书模版。

    (四)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1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

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转账清单乙方以加盖业务公章

的银行流水提供)。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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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

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甲方、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也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注销的,乙方应及时、足额向甲方或甲方指定

账户退回专户资金。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的持续督导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使用完毕且持续督导期届满结束。

    (九)由于本协议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

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本协议当事人各方的共同过错,造成协议不能

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违

约各方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特此公告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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