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风塑业: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六届二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18-08-24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六届二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国风塑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
司董事会六届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控制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经公司董事会六届二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为支持子公司发展,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芜湖国风塑胶科技有限公
司提供最高 3,000 万元金融机构融资担保额度。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违规对外担保事项。截至报告期
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800 万元,为对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
额占公司净资产的 0.53%。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对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资料进行审
阅,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对公司资金
占用的情况。
三、关于对公司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对对公司 2018 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核查,并审阅公
司《2018 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
关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
公司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保证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
7,500 万元人民币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
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
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
过 7,5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
独立董事签名:
姚禄仕 李良彬 余经林 许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