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鑫农业:“15顺鑫01”2018年付息公告2018-05-08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15 顺鑫 01”2018 年付息公告
股票简称:顺鑫农业 股票代码:000860 公告编号:2018-026
债券简称:15 顺鑫 01 债券代码:112245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15 顺鑫 01”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5 顺鑫
01”、“本期债券”、债券代码 112245)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5 月
11 日,凡在 2018 年 5 月 11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
派发的利息;2018 年 5 月 11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8 年 5 月 14 日。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3 日发行的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5 顺鑫 01”、
“本期债券”、债券代码 112245)至 2018 年 5 月 12 日将期满 3 年。根据本公
司“15 顺鑫 0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3、债券简称:15 顺鑫 01
4、债券代码:112245
5、发行总额:10 亿元
6、债券期限:3+2 年
7、债券利率:2015 年 5 月 13 日至 2018 年 5 月 12 日,票面利率为 4.5%;
2018 年 5 月 13 日至 2020 年 5 月 12 日,票面利率为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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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 5 月 13 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息日:2016 年至 2020 年间每年的 5 月 13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5
月 1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0、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
告》,“15 顺鑫 01”的票面利率为 4.5%,每 10 张“15 顺鑫 01”(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5.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
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36.0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 和 RQFII)实际每
手派发利息为 40.50 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11 日
2、除息日:2018 年 5 月 14 日
3、付息日:2018 年 5 月 14 日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8 年 5 月 13 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5 月 11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 顺鑫 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
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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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
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
(包括 QFII 和 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
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站前街 1 号院 1 号楼顺鑫国际商务中心
邮编:101300
联系人:华超
咨询电话:010-69420860
传真:010-69443137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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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侯巍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德意志银行大厦 22 层
联系人:汤楠
联系电话:010-59026650
传真:010-59026602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
联系人:赖兴文
邮政编码:518000
特此公告。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