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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鑫农业:独立董事2018年度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15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8 年度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
度》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 2018 年度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
120 号文),我们对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以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查。我们发现:
     1、公司在报告期内无对外担保事项。
     2、公司在报告期内对下属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延续到报告期的担保事项:
     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控股子公司北京顺鑫佳宇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申请经营性物业贷
款提供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为 3.5 亿元,顺鑫佳宇以自有资产抵押,担保期限为
2011 年 5 月 24 日至 2021 年 5 月 24 日。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对下属分公司牛栏山酒厂向中国
农业银行顺义支行申请专项借款提供资产抵押担保,担保金额为 584,500,000 元,
公司为此项借款提供资产抵押担保,担保期限为 2012 年 4 月 24 日至 2020 年 4
月 24 日。
     报告期内未发生其他担保事项。
     基于独立立场,我们认为:2018 年公司对下属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担保事
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
发〔2005〕120 号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
利益。经过核查上述对控股子公司和下属分公司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章程》及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关的批准程序,无违规情况。公司除上述担保
情况外无其它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1、公司 2019 年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属正常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

预计额度是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实际交易情况进行的合理预测。
     2、本次交易事项董事会履行了相关讨论和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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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依法进行了回避,也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3、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
原则,价格公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
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三、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的说明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不存在较大差异。
     四、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讨论,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存在非生产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资金占
用情况。
     五、关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认真核查,我们认为:2018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
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公司 2018 年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8 年度母公司实现净
利 润 1,150,189,466.87 元 , 提 取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115,018,946.69 元 , 尚 余
1,035,170,520.17 元;加上上年度结转未分配利润 2,897,358,898.33 元,扣除 2017
年 分 配 议 案 中 对 所 有 者 ( 或 股 东 ) 的 分 配 85,588,498.80 元 及 永 续 债 派 息
38,000,000.00,本次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3,808,940,919.71 元。考虑到股东
的利益,公司拟以 2018 年末总股本 57,058.9992 万股计算,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 1.50 元(含税),分配利润共计 85,588,498.80 元,剩余部分
3,723,352,420.90 元,转入 2018 年未分配利润,并拟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股本 3 股。该方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议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
定发展,同意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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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公司重点经营活动的内部控制情况,
涵盖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
务、资产管理、财务报告等各主要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完善、运行及监督情况,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程
序和方法、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整改情况均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公司已根
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
制规范体系,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和监督作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
活动协调、有序、高效运行。
     八、关于公司继续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
务报告审计机构的专项意见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 6 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
酬及其披露》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讨论,就公司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1、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的审计机构,确保了
公司审计的独立性,未发现公司及相关人员从中获得不当利益。
     2、公司聘任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及支
付年度审计费用,是经双方充分沟通后协商确定的。
     3、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九、关于公司继续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专项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经讨论,就公司续聘 2019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事项
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聘任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是经双方充分沟通后协商确定的。
     2、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审计业务资格,
且目前正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对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了解, 能够
胜任公司内控审计工作,我们同意聘请该所为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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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资料后,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制定的薪酬方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据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
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2、薪酬方案是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通过的,程序合理合法。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8]15 号),本公司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了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
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签名:亢韦、陈少明、张雷




                                                       2019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