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14 层、15 层{07~12}单元(510623) 14/F,15/F(Unit 07-12),CTF Finance Centre,No 6 Zhujiang East Road,Zhujiang New Town,Guangzhou, 510623 China Tel: 8620-85277000 Fax: 8620-85277002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海 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17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 2 页 共 9 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18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 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8 年 4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的公告。2018 年 5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又在上述网站及报刊上刊登了《关于召 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2018 年 5 月 18 日(星期五)下午 14:50,本次股东大会于广东省广州市 越秀区东华南路 98 号海印中心 29 楼会议厅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 会。 2、本 次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为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本 第 3 页 共 9 页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18年5月10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 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合计 1,172,699,4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228%。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证券部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和股东证明,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172,543,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2.1159%。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 代表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股份155,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1,512,06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2%。其中现场出席2人,代表股份1,356,480股;通过 网络投票4人,代表股份155,580股。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 第 4 页 共 9 页 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普通决议议案: (1)审议《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审议《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 上述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特别决议议案: 无。 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3、其他议案: 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2017年年度述职报告(非表决事项)。 第 5 页 共 9 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其会议实际审 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 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 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 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 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七项,表决结果如下: 1、普通决议案表决情况 序 弃权 回避表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号 (股) 决(股) 现场投票情况 1,172,543,902 0 0 0 其中中小股 1,356,480 0 0 0 东投票情况 网络投票情况 44,100 53,480 58,000 0 《2017年度董事会 1 工作报告》 其中中小股 44,100 53,480 58,000 0 东投票情况 合计 1,172,588,002 53,480 58,000 0 中小股东投票 1,400,580 53,480 58,000 0 情况 现场投票情况 1,172,543,902 0 0 0 其中中小股 1,356,480 0 0 0 东投票情况 2 《2017年度监事会 工作报告》 网络投票情况 44,100 111,480 0 0 其中中小股 44,100 111,480 0 0 东投票情况 第 6 页 共 9 页 合计 1,172,588,002 111,480 0 0 中小股东投票 1,400,580 111,480 0 0 情况 现场投票情况 1,172,543,902 0 0 0 其中中小股 1,356,480 0 0 0 东投票情况 网络投票情况 44,100 111,480 0 0 《2017年年度报告 3 及摘要》 其中中小股 44,100 111,480 0 0 东投票情况 合计 1,172,588,002 111,480 0 0 中小股东投票 1,400,580 111,480 0 0 情况 现场投票情况 1,172,543,902 0 0 0 其中中小股 1,356,480 0 0 0 东投票情况 网络投票情况 44,100 53,480 58,000 0 《2017年度财务决 4 算报告》 其中中小股 44,100 53,480 58,000 0 东投票情况 合计 1,172,588,002 53,480 58,000 0 中小股东投票 1,400,580 53,480 58,000 0 情况 现场投票情况 1,172,543,902 0 0 0 其中中小股东 1,356,480 0 0 0 投票情况 网络投票情况 44,100 111,480 0 0 《2017年度利润分 5 配预案》 其中中小股东 44,100 111,480 0 0 投票情况 合计 1,172,588,002 111,480 0 0 中小股东投票 1,400,580 111,480 0 0 情况 《关于公司2018年 现场投票情况 1,172,543,902 0 0 0 6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其中中小股东 的议案》 1,356,480 0 0 0 投票情况 第 7 页 共 9 页 网络投票情况 44,100 111,480 0 0 其中中小股东 44,100 111,480 0 0 投票情况 合计 1,172,588,002 111,480 0 0 中小股东投票 1,400,580 111,480 0 0 情况 现场投票情况 1,172,543,902 0 0 0 其中中小股东 1,356,480 0 0 0 投票情况 《公司未来三年股 网络投票情况 0 155,580 0 0 7 东 回 报 规 划 其中中小股东 (2018-2020年)》 1,356,480 155,580 0 0 投票情况 合计 1,172,543,902 155,580 0 0 中小股东投票 1,356,480 155,580 0 0 情况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七个议案均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人员,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负责人及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第 8 页 共 9 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卢跃峰 戎魏魏 经办律师: 陈小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