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银星能源: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9-05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XYFLYJS[2017]




致: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6 年修订)》(下
称“《实施细则》”)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
的要求,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韩宾、马学
荣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大会”),并就大会相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七届四次董事会召开,召开本次大会的通
知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予以刊登。
    提 请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公司七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具体
为: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



                                       1
    上述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
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为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规则》的有关
规定,并已在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原先生主持,会
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
进行。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 2017 年 8 月 28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所委托的代理人。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名,代
表股份数 284,089,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06,118,997 的 40.232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0,258,0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706,118,997 的
5.701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
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 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
进行了表决。
    2、本次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



                                     2
网投票。
    公 司 部 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对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3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字。
    经统计,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5 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324,347,9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706,118,997 的 45.9339%。
    经核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票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 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符合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
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