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星能源:董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3月)2018-03-23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06 年 11 月 2 日制定 2018 年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及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补充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四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会提议召开的临时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提议,提请董
事长召集临时会议,并提出会议议题。
(二)对于符合要求的提议召集临时会议的要求,董事长应
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之日起七日内委托董事会秘书发出召集
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讯方式除外),应当在会
议召开三日以前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所有董事和监事。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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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目的,董事长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
知时限的限制。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
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
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的投票表决权。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该受托董事不重复计入实际出席人
数。
第十条 董事会在讨论议案过程中,若董事对议案中的某个
问题或某部分内容存在分歧意见,则在董事单独就该问题或该部
分内容的修改进行讨论的情况下,可在会议上即席按照最终的表
决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董事会决策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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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第三章 董事会议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及总经理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
案,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
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三条 向董事会提出的各项议案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
送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会议审议议案。
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列入董事会会议审议议案,董事
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的方式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案。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第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决定,在进行表决
前,应当经过认真审议讨论。董事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临时董事会会议不得对召开董事会的通知中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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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举手方式表
决。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在董事对议案中的某个问题或某部分内容存在分歧意见的
情况下,可单独就该问题或该部分内容的修改以举手方式进行表
决。该修改事项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应对按照表决意见即席修改后的议案再行以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董事会如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制作董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董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选择指示;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
董事,并在表决完成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回。表决票作为公司
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投票的董事,应代委托董事持有一张表
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董事姓名一栏中注明“某某董事代”。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董事会的决议是
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第二节 通讯方式及表决
第二十二条 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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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网络视频等通讯形式召开,但该等临时会议连续不
得超过两次且应独立董事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董事会会
议不得采取通讯方式。
董事会召开通讯会议,无须提前通知相关董事,但应确保每
位董事充分表达意见,并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可以进行录音记录。
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诉讼或仲裁的证据。
第二十三条 对于以通讯形式召开的临时会议,在保证每一
位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
参加会议的董事应在公司送达的表决票上明确写明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并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将该表决票,以及董事的
书面意见传真至公司。并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将表决票及书面意
见原件以专人送达,或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公司。
第二十四条 表决票送达后一个工作日内,由董事会秘书统
计表决结果。表决票作为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表决结果制作董事会决议和董
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做好会议记录,并详细注明会
议的召开方式、董事发言或发表意见情况及表决情况。
第三节 关联事项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董事可以出席会议并阐明意见,但不应
当参与表决:
(一)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
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
(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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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
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
(三)董事的配偶、子女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以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
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二十八条 如果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
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
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该董事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
明的范围内,视为有关董事做了披露。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如董事会会议以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记录人在记录中
应分别注明每一表决事项中同意、反对或弃权的董事姓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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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战略、提
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与有关委员会成员相关
联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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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的建议,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均对专门委员会会议所议
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节 战略委员会
第四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四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5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
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
第四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节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第四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5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
括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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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建议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人员的当选
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节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5 名董事组成,委员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
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建议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审
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三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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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
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建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
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
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十六条 本节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
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管理人员。
第五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5 名董事组成,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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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应包括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
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
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
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
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
有关测算依据。
第六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
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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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形成建议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七章 董事会基金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经股东大会同意可设立董
事会专项基金。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制定董事会专项基金计划,报董事
长批准,纳入当年财务预算方案,计入管理费用。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基金用途:
(一)董事、监事的津贴;
(二)董事会会议的费用;
(三)董事会的其他支出。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基金由财务部门具体管理,各项支出由
董事长审批。
第八章 修改议事规则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修改本议
事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
并颁布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
事项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公司股东大会决
议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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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议事规则;
(四)董事会认为的其他理由。
第六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修改事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披露。
第六十九条 修改后的议事规则应经股东大会批准始为生
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少于”、“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由 2018 年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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