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星能源: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18-09-13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宁夏银星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
会议审议的议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并发表事前
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现金收购风电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
见
1.公司以现金收购中铝宁能持有陕西丰晟 100%股权、银仪
风电 50%股权、陕西西夏 51%股权,本次现金收购不构成重大资
产重组,但构成关联交易。
2.鉴于本次交易构成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
3.本次交易以及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
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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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标的资产的评估符合客观、公正、独立性的原则和要求,具有
独立性和专业性;本次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选用恰当,
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本次交易定价为按评估价收
购,本次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向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流动资金的事前认可
及独立意见
公司向中铝财务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事项遵循平等自 愿
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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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
可及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保忠
李宗义
王幽深
2018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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