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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星能源: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18年12月31日)2019-03-19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索引                                     页码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1-7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联系电话:     +86(010)6554 2288
                                                           8号 富 华 大 厦 A座 9层                 telephone:    +86(010)6554 2288


                                                9/F, Block A, Fu Hua Mansion,
                                                No. 8, Chaoyangm en Beidaj ie,
                   ShineWing                    D o n g c h e n g D i s t r i c t , B e i j i n g , 传真:        +86(010)6554 7190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100027, P. R. China                                 facsimile:   +86(010)6554 7190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XYZH/2019YCA20028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星能源公司)2018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
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银星能源公司董事会
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
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
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
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银星能源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
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北京                     二○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
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控
手册》,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
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
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
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
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
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
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
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情况


    公司2018年按照已经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继续实施运行,其中涵盖了生产管理、采购
管理、销售管理、存货管理、发展战略、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等十七个方面。审计部按计
划分批对公司相关部门、单位的部分业务管理流程进行了内控测试检查,通过对行政管理、
法律事务、信息沟通、社会责任、人力资源、合同管理、项目管理、生产管理、采购与付
款等流程的检查和风险测试,对发现的内控一般缺陷,向相关部门及单位下发整改通知。
通过现场检查-整改-复查的循环方式,以降低相同问题发生的频率,不断提高管理效率,
为公司顺利完成2018年经营目标做好辅助工作。


    根据运行检查测试的情况,公司2018年度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基本良好。对于公司组
织架构调整造成的《内部控制手册》相关流程应调整修改的内容,公司通过召开专题会、
下发制度修订通知等方式,要求各职能部门将各自相关的流程、制度完成重新修订,由公
司计划经营部统一收集、经董事会审批定稿后,形成新的《内部控制手册》并下发执行。


    此外,由审计部每半年对公司的风险目录进行随机问卷调查,用以发现公司在前期
制定的风险目录以外的新增风险。调查问卷完成后,统计 30%以上人员反映的风险,编制
评估调查表及评估标准并提交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完成风险评估打分工作,对打分结果进
行统计、整理及测算,最终判定风险等级。对于中级以上风险,审计部与相关部门以工
作联系单的形式,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及整改,无法采取预防措施的或措施无效的
则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
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及分别归属于装备制造、新能
源发电的十一个下属分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
总额 88.2 %,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89.5%;纳入评价范围的
业务和主要事项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资金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营销管理、担保
管理、行政管理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销售业务、采购业务、资金控制、
生产管理、存货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
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评价手册组织开展内部
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
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财务报告目标而设计和实施的内部控制。由于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的目标集中体现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因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主要是指不能
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


       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将
缺陷划分确定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     财务报表错报
                                             财务报表潜在错报金额
类型       的可能性
                                 利润表潜在错报金额小于最近一个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利
一般       极小可能          润总额的1%或人民币70万元。
                        或
缺陷       (≤5%)              资产负债表潜在错报金额小于最近一个年度公司合并报
                             表净资产的1%(或总资产的0.5%)或人民币200万元。
重要       不大可能
                        及       财务报表潜在错报金额介于一般缺陷和重大缺陷之间。
缺陷      (≤20%)
                                 利润表潜在错报金额大于最近一个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利
重大      可能及以上         润总额的20%或人民币1400万元。
                        及
缺陷     (20%以上)             资产负债表潜在错报金额大于最近一个年度公司合并报
                             表净资产的2%(或总资产的1%)或人民币2000万元。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公司规定,涉及以下领域的内部控制缺陷至少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1)反舞弊程序和控制。


       (2)对非常规或非系统性交易的内部控制。


       (3)对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的内部控制。


       (4)对期末财务报告流程的内部控制。
       以下情形应至少被认定为“重要缺陷”,以及存在“重大缺陷”的强烈迹象:


       (1)对以前发表的财务报表进行重报,以反映对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的纠正。


       (2)审计师发现公司当期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但该错报最初没有被公司对于财务
   报告的内部控制发现。 (即使管理层之后对错报进行纠正,这也是存在重大缺陷的强烈迹
   象。)


       (3)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外部财务报告及对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监督失效。


       (4)合规性监管职能失效,违反法规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产生重大影响。


       (5)发现涉及高级管理层的任何程度的舞弊行为。


       (6)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重要缺陷进行纠正。


       (7)公司层面控制环境失效。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重大负面影响
                                                受到上级公司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
一般缺陷      小于人民币 70 万元
                                                负面影响。
              人民币 70 万元(含 70 万元)-人民币 受到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
重要缺陷
              2000 万元                         披露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受到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处罚,且已正式对外披露并
重大缺陷      人民币 2000 万元及以上
                                                对本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缺乏民主决策程序。


            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


            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100万元以上的处罚。


            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


  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


  公司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公司遭受证监会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警告。


2)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公司民主决策程序存在但不够完善。


  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公司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


  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


  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公司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3)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公司决策程序效率不高。


  公司违反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


  公司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媒体出现负面新闻 ,但影响不大。


  公司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公司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公司存在其他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五、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无。
(此页无正文)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