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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星能源: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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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方律法意(2019)第 9 号

致: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宁夏银星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马楠、王璐列席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 14:30,在宁夏银
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 166 号公司办公楼 202 会议室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就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文件和资料,查验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
序的资料,审查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
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现场计票、监票工作。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
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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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的法定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
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内容以及议案
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现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原则,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有关公告、通知及董事会决议、公
司监事会决议等资料,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在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 网 址 :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表决程序、会议出席对象等事项
进行了告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 14:30,在会议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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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高原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在《会
议通知》中通知的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11 日 9:30 分-11:30,13:00-15:00;通过深交
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开始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10 日
15:00,结束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11 日 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名册(截止股权登记日 2019 年 9
月 3 日交易结束时),并对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
明文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文
件等进行查验(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由深交所通过交易系统查
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85,718,4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40.46%;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222,837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1.4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与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 40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
计 295,941,2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9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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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
董事会,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为:
       1. 关于拟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
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 . 关于增加公司及子公司 2019 年度融资计划额度的议
案;
       3 . 关于向宁夏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4 .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5 .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
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为通过。上述
第 1 项、第 3 项、第 5 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其中第 1 项、
第 5 项议案需关联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
决;第 3 项议案无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的情形。
       上述议案经公司七届十二次董事会、七届十二次监事会
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19 年 8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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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
址: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
规定内容一致,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
审议议案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
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也按照相关要求进
行了监票。公司部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对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拟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
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 11,704,937 股,反对 146,4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8.7647%,超过二分之一。
    2.《关于增加公司及子公司 2019 年度融资计划额度的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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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 295,792,337 股,反对 148,9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9497%,超过二分之一。
       3.《关于向宁夏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 295,794,837 股,反对 146,4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9505%,超过二分之一。
       4.《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 295,792,337 股,反对 148,9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9497%,超过二分之一。
       5.《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 11,702,437 股,反对 148,9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8.7436%,超过二分之一。
       上述审议事项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均以参加本次会议股
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
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符合我国现行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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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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