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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星能源: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19-11-14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宁夏银
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作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提交公司八届一次董事会审议的有关拟聘任公司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事项进行
了认真研究,在审阅和了解相关拟聘任人员的个人简历、工作实
绩等情况后,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董事长高原先生的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
查,董事会聘任雍锦宁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李正科先生为公
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
查,董事会聘任李正科先生、李建忠先生、王文龙先生为公司副
总经理,聘任马丽萍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上述高级管理人员提
名、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阅雍锦宁先生、李正科先生、李建忠先生、王文龙先
生、马丽萍女士的资料,我们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具备与其行
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上述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
满,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同意聘任雍锦宁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李正科先生、李建忠
先生、王文龙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李正科先生兼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马丽萍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