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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扬子石化:关联交易公告2005-04-12  

						
股票简称:扬子石化  股票代码:000866  公告编号:临2005-04号

                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次关联交易公告涉及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
2项关联交易事项,分别为本公司与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扬巴公司"
)的《独家国内经销合同》及《独家国内销售代理合同》。现将以上2项关联交易的概况分
述如下:
    1、关于独家国内经销
   本公 司独家国内经销扬巴公司乙二醇和芳烃产品(苯、甲苯、二甲苯),两公司产品实
行统一销售,统一定价,本公司获取相应的经销收益。
     2、关于独家国内销售代理
    本公司独家国内代理销售扬巴公司高压低密度聚乙烯和裂解产品(丙烯、乙烯焦油
、碳九),并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佣金。
    扬巴公司为本公司的参股公司,本公司持有该公司10%股权,因此上述交易均构成了
本公司的关联交易。2005年4月8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2项关
联交易事项。在本公司12位董事中,关联董事戴厚良先生、张大本先生、吴元春先生回避
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以上事项中的独家国内经销关联交易,已列入公司200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数额
范围之内,将提交本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批,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
将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关联交易合同的履行地点为江苏省南京市。
    二、关联方介绍
    扬巴公司, 于2000年12月4日设立,注册资本879,300万元。企业类型为中外合资经
营,中德合资双方各持有50%股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厚良;注册地为江苏省南京市
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777号;经营范围:在中国制造直接或间接以蒸汽裂解产品和/或碳
一化学系列产品为基础的石油化工和化工产品,以及可以在一体化石油化工基地制造的其
他石油化工和化工产品;在国内外市场销售公司自产的此等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提供工
程与技术服务;和从事其他与石油化工和化学工业相关的业务活动。以60万吨/年乙烯为
核心的全部9套化工装置已于2004年底机械竣工,2005年上半年投入商业运行。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关于独家国内经销
    本公司独家国内经销扬巴公司乙二醇和芳烃产品(苯、甲苯、二甲苯),扬巴公司乙
二醇设计能力为30万吨/年,芳烃产品(苯、甲苯、二甲苯)的设计能力为32.6万吨/年。
    2、关于独家国内销售代理
    本公司独家国内代理销售扬巴公司高压低密度聚乙烯和裂解产品(丙烯、乙烯焦油
、碳九),扬巴公司高压低密度聚乙烯设计能力为40万吨/年,裂解产品(丙烯、乙烯焦
油、碳九)的设计能力为22.4万吨/年。 
     四、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关于独家国内经销
    (1)草签合同双方:本公司与扬巴公司。
    (2)合同的签署日期:2000年6月30日。
    (3)交易标的:
    本公司独家国内经销扬巴公司乙二醇和芳烃产品,预计2005年经销总量约为40万吨
、经销总金额约为28.1亿元,经销收益约为6,000万元。
    (4)定价政策:
    ①扬巴公司向本公司支付980万美元,作为扬巴公司分享本公司客户,平衡两公司乙
二醇装置开工负荷,统筹乙二醇和芳烃产品的销售利益的补偿,该等费用分等额两期分别
在扬巴公司乙二醇装置开车日后满第一年之日和满第二年之日支付。
    ②以本公司和扬巴公司实际销售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为依据,本公司获得的经销收
益为:扬巴公司乙二醇销售额的2.8%,芳烃产品销售额的1.5%。该等收益主要是对本公
司经销费用的补偿、合理经销利润和信用风险的补偿。
    (5)结算方式:本公司按月结算扬巴公司月度销售额,在扣除相应的经销收益后,
在每月底后的45-120天内支付。
   (6)合同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本关联交易协议由双方签署,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
序后生效。
   (7)履行协议的期限:一般情况下,与《合资经营合同》同时终止。
    2、关于独家国内销售代理
    (1)草签合同双方:本公司与扬巴公司。
    (2)合同的签署日期:2000年6月30日。
   (3)交易标的:本公司独家国内代理销售扬巴公司高压低密度聚乙烯和裂解产品(
丙烯、乙烯焦油、碳九)。预计2005年代理总量约为44.8万吨,本公司收取的代理佣金
约4000万元。 
   (4)定价政策:本公司收取的代理佣金为:高压低密度聚乙烯实际销售额的1.6%;
裂解产品实际销售额的0.5%。
   (5)结算方式:扬巴公司按季支付,在每一季度之后的30天内支付截止到上一季度
末为止的到期未付的佣金。
   (6)合同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本关联交易协议由双方签署,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
序后生效。
   (7)履行合同的期限:一般情况下,与《合资经营合同》同时终止。
    五、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认为,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避免本公司与扬巴公司同类产品(乙二醇、
芳烃产品)的同业竞争,有利于本公司扩大相关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增强市场影响力,
为本公司开辟了新的创效渠道;同时有利于扬巴公司分享本公司成熟的营销网络和客户
,精简营销机构和人员,降低营销费用。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张耀华先生、施建军先生、施学道先生、华加松先生审阅了《独家
国内经销合同》和《独家国内销售代理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事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上述2个关联交易事项合法合规,公允合理,有利于本公司当前和长远利益,没有损
害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权益。
    七、备查文件目录
    1、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以及经董事签字的会议记录;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3、《独家国内经销合同》;
    4、《独家国内销售代理合同》。

    特此公告。

                                   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