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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扬子石化:关联交易补充公告2002-04-26  

						                   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2001年度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已在2002年4月2日发布的年度报告中披露,
该等关联交易除物资采购代理服务为2001年新增事项外,均为本公司从1998年上市
以来持续进行的事项,本次公告将对2001年的有关调整事项作进一步补充。
    (一)本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扬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扬子公司)在本公
司1998年上市时就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原料和服务供应协议》。其中,综合管理服
务包含了关于生产委托管理、提供部分机关管理业务上的有偿服务和煤炭采购代理
服务等事项,对该等事项,双方约定的主要原则为:
    1、生产委托管理。扬子公司的水厂、电厂委托本公司进行生产管理。本公司
收取的委托管理费用按水厂、电厂年业务收入的1-3%收取;
    2、部分机关管理业务的有偿服务。本公司为扬子公司提供部分机关管理服务,
该等服务费用根据实际服务量并按本公司年度机关发生管理费用的一定比例收取。
    3、煤炭采购代理服务。本公司为扬子公司提供煤炭采购代理服务,该项代理费
按实际发生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收取。以上事项在1998年协议的框架范围内,双方
每年都签定一次补充协议,对当年的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确定。2001年的协议于2001
年1月18日签署,有关内容如下:
    1、生产委托管理。扬子公司水厂、电厂的委托管理费用按照水厂、电厂2001年
业务收入的3%收取,取费比例取高限;
    2、部分机关管理业务的有偿服务。按本公司年度机关发生管理费用的40%向扬
子公司收取。
    3、煤炭采购代理服务。按实际发生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收取,取费比例不变。
    (二)本公司与扬子公司2001年就物资采购代理服务达成协议,本公司向扬子
公司提供此项服务,代理费按实际发生采购金额的1%收取。该部分为2001年新增事
项。
    (三)本公司与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扬子公司(扬子外贸公司)在本公司1998年
上市时就签订了为期十年的《进出口代理合同》,其中约定本公司委托扬子外贸公
司代理进口原油。原油进口代理服务费按进口总额的1.5%以内收取,具体比例由双
方根据代理业务的具体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另行约定。在该合同的原则范围内,
双方可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在有关条的执行上与作适当的调整。2001年,双方根
据实际情况约定免收原油进口代理费。由于扬子公司和扬子外贸公司均为本公司的
关联方,故该等交易均为本公司的关联交易。由于2001年上述生产委托管理费、机
关管理服务费等内容的调整均在1998年协议的原则框架之内,加上在年初签订年度
协议时难于对该等调整的影响数额作出估计,因此,本公司在进行上述调整事项时,
没有以临时报告进行披露。
    二、关联方介绍
    1、关联方:中国石化集团扬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于1983年9月,原
名为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公司;1998年9月改制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并更名为现名;原为本公司发起人、控股股东,2000年2月中国石油化工集团
公司重组设立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后, 扬子公司不再持有本公司股权。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厂区新华路777号;公司类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
代表人:马志平;主营业务:石油化工产品生产及其后加工,石化产品销售,能源
动力及公用工程服务等;注册资本:公司最初注册资本154,501万元,目前为738,000
万元;公司2001年净利润2,946.71万元,当年期末净资产728,651.6万元。
    2、关联方: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扬子公司,为扬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
1987年7月,原名为南京扬子石化国际贸易公司,1992年4月更名。公司住所:南京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府路1号;公司类型: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李国基;注册
资本:最初为100万元,目前为3,440万元;主营业务:石油化工设备、原材料及产
品进出口贸易及代理业务等;公司2001年净利润483.27万元,当年期末净资产
35,372.17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本公司对扬子公司水厂、电厂进行的委托管理业务。2001年委托管理费提
取基数为106,972万元,提取比例为3%,共收取代管费3,209万元。
    2、本公司为扬子公司提供生产等机关管理服务事项。2001年机关管理服务费
的提取基数为12,201.5万元,提取比例为40%,2001年实际收取4,880.60万元。
    3、本公司为扬子公司提供煤炭采购代理服务事项。2001年该项代理费的提取
基数为38,632万元,提取比例为千分之五,2001年实际收取193.16万元。
    4、本公司为扬子公司提供物资采购代理服务事项。2001年该项代理费的提取
基数为8,735万元,提取比例为1%,2001年实际收取 87.35万元。
    5、扬子外贸公司为本公司提供原油进口等进出口代理事项。2001年该项代
理费未收取。
    四、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本公司与扬子公司在1998年上市时就签订了十年期限的《原料和服务供应
协议》。在该协议的框架范围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于2001年1月18日对2001年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具体约定,包括:
    (1)本公司对扬子公司水厂、电厂的委托管理事项。上市之初的约定,委托
管理费用按水厂、电厂年业务收入1-3%收取,并约定双方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每年
修订一次。2001年因水厂、电厂进行了两年一次的停车大检修,并实施了一炉一机
等重大技术改造,检修、改造、生产高度交叉,管理强度及相关费用大量增加,双
方按实际情况协商一致,将2001年的委托管理费按照约定范围的高限收取。 
    (2)本公司为扬子公司提供部分机关管理服务事项。本公司向扬子公司提
供部分机关管理业务上的有偿服务,按本公司机关发生管理费用的40%收取该等服
务费用。2000年以前,因本公司实际提供的服务量小,未收取该等费用;2000年,
由于扬子公司部分机关职能缩减,本公司对其加大了服务量,当年收取服务费820
万元;2001年,鉴于本公司提供的服务量进一步增加,双方确定以本公司当年发
生机关管理费的40%收取该等服务费。
    (3)本公司为扬子公司提供煤炭采购代理服务事项。该事项从本公司1998年
上市起至今一直进行,以前年度的披露未涉及专项明细。该项代理费一直按实际
发生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收取。 
    (4)本公司为扬子公司提供物资采购代理服务事项。该项代理服务费按实际
采购金额的1%收取。2、扬子外贸公司为本公司提供原油进口代理服务事项:本公司
从1998年上市起就与该公司签订了《进出口代理合同》,其中约定,原油进口代理
服务费按进口总额的1.5%以内收取,具体比例由双方根据代理业务的具体情况,并
按照有关规定另行约定。2000年代理费取费比例为0.3%,但由于当年国际原油价格
空前暴涨,造成本公司当年向扬子外贸公司支付代理费高达1164万元。同时2001年
原油价格一路下滑,原油代理费的取费基数大幅下降。因此,双方综合考虑特殊因
素及历史平均的合理取费水平,同意免收2001年原油进口代理费。
    五、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该等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本公司是由扬子公
司于1998年通过部分重组改制而设立的,扬子公司的绝大部分石化生产装置、供应
销售系统、科研开发系统,以及生产经营及综合管理职能均进入本公司,而部分辅
助生产经营的业务留在扬子公司(包括其子公司),因此,对于本公司和扬子公司、
言,双方之间向对方提供相关服务是必要的,而且是互利的。本公司董事会认为,
以上关联交易符合实际,总体上有利于本公司,同时对扬子公司也是公平、合理的。
    六、备查文件:
    1、《原料与服务供应协议》;
    2、《扬子公司水厂、电厂委托管理协议》;
    3、《进出口代理合同》。
特此公告。



                           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