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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凯客车: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2018-06-22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
刘海军律师和丁欢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并
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和行为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
同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
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根据 2018 年 6 月 4 日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18 年 6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股东大会通
知》”)并予以公告;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司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以及
登记事项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如期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 2:30 在合肥市花园大道 23 号公司管理大楼三楼
313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戴茂方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18 年 6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互联网(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20 日 15:00 至 2018 年 6 月 2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方式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
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签名册,经本所律师核
查,下列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 人,共代表股份 276,664,2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7754%。其中: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7 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 2018 年 6 月 14 日(股
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共代表股份 276,604,922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39.7669%。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
凭证,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
明。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果的统计资料,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8 人,共代表股
份数 59,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85%。
   (二)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聘任之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资格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1、《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审议事项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6 日刊登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编号为
2018-054 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等信息公告。
    该议案关联股东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投资集
团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发布的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
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
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时,
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
式,不能重复投票。
    如果出现重复投票将按以下规则处理:
    (1)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
准;
    (2)如果同一股份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重复投票,
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其他所有分议案表达相同
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
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
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
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
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4)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
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
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弃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
决。现场表决票经监票人负责清点,并由计票人负责计票,主持人当
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
的操作流程已经在会议通知中详细列明。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9,3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8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议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6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和程序合法,计票结果符合投票规则要求。
    (四)本次会议《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由于关联股东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回避
表决,该议案已获得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数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五)本次股东会议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股东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所律师现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议案《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75,000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为 95.6672%;反对 35,100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
4.33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7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5.6672%;反对 35,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33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
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六、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
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签章):




    见证律师(签字):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