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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张 裕A: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已取消)2017-07-04  

						 证券代码:000869、200869    证券简称:张裕 A、张裕 B 公告编号:临 2017-009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7年
6月15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经 2017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的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
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以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685,464,000 股(其中 A 股总股数为 453,460,800 股,B 股总股数为
232,003,200 股)为基数,向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派发现金
红利: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 元(含税),本次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并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是一致
的。
    4、本次实施利润分配方案距离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该方案的时间未超过
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685,464,000
股(其中 A 股总股数为 453,460,800 股,B 股总股数为 232,003,200 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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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5.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A 股
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4.500000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
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5.000000 元,权益登记日
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
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
税率征收;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
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B 股非居民企业扣税后每 10 股派现金
4.500000 元,境内(外)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
按每 10 股派 5.0000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
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
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1.000000 元;持股 1 个
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5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向 B 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 股股息折算汇率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作出规定,将按照股东大
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 2017 年 6 月 16 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8715)折合港币兑付,未来
代扣 B 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 A 股股权登记日为:2017 年 7 月 10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17 年 7 月 11 日。
    本次权益分派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7年7月10日,股权登记日为: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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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7月13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7月11日。

    股权登记日及除权除息日公司总股本均为685,464,000股(其中A股总股
数为453,460,800股,B股总股数为232,003,200股)。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7年7月1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截止2017年7月1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17 年 7 月 1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
金账户。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 2017 年 7 月 13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
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 B 股股东于 2017 年 7 月 13 日办理股份转
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2、以下 A 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505            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 年 6 月 29 日至登记日:2017
年 7 月 10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其他事项说明
    B 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
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
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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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咨询机构
1、咨询地址:中国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56 号
2、咨询分红事宜
咨询联系人:李廷国
咨询电话:0535-6633656
传真电话:0535-6633639
3、咨询涉税事宜
咨询联系人:卜庆红
咨询电话:0535-6633621
传真电话:0535-6633639
八、备查文件
 1、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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