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18-04-27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电股份”)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董事会提
交的《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相关材料后,发表如下专项意
见: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适用新准则、新规定是公司根据国家财政
部2017年陆续修订和颁布的部分会计准则及新规定的要求进行的合
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
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及执行新准则和新规定更能够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执行新准则和新规定的审议、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及
执行新准则和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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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景利 于 莹 王义军
签字: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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