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所属单位拟与关联方签署总承包合同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07-07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所属单位
拟与关联方签署总承包合同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
独立董事,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召开之前,收到了公
司关联交易有关事项的相关材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的专项汇
报,经审阅相关材料,现发表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一、交易事项内容及性质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
大安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和镇赉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江西中电投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公司持股51%)的全资子公司兴
国吉电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余江县长浦新电能源有限
公司(公司持股95%)的全资子公司余江县新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与
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签署EPC总承包合
同,合同总金额为195,597.46万元。
工程公司是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与工程公司同受集团公司控制。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与工程
公司属于受同一法人控制的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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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对上述关联交易的有关材料的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1.本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公司所管单位与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署EPC总承包合同,
符合项目建设需求,有利于保障公司所属单位对项目建设的技术需
求、设备保障和现场管理,系公司经营所需事项。
2.本次关联交易的影响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商定承包合同
金额,且明确了具体合理的付款条件和付款比例,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的标的权属清晰,关联方按约定
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交易行为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
公允,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3.本次关联交易尚待履行的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关
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情况下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4.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所属单位与中电投电力
工程有限公司签署 EPC 总承包合同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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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景利 于 莹 王义军
签字:
二○一八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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