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吉电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8年9月)2018-09-27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18 年 9 月 26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保证

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体系的建立,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生产、经

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缩略语及适用范围

    (一)缩略语

    1.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3.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管各单位。



                      第二章   关联关系和关联人


                                    1
    第三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本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全过程

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

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商业利益关系、管理关系及股权关

系和人事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潜在关联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2
    (五)证监会、深交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为公司潜在的关

联人:

    (一)根据公司与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做出的安排,在协议或

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

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之一。



                   第三章 关联交易及原则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公司合营企业、联

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者出租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3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

    (二)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关联交易采取利害关系人表决权回避的原则;

    (四)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

有益,必要时应当聘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准进行评估和审计。

   第十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

商品或劳务等的交易价格。


                               4
    (一)定价原则:公司关联交易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

没有市场价格,按照协议价定价;如果有国家政府制定价格的,按照

国家政府制定的价格执行。

    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原则上应

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

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1.主要供应或销售地区的市场价格;

    2.比较地区的自然地理环境差异及由此导致的经济成本差异;

    3.比较地区的综合物价指数和增长系数及行业物价指数和增长

系数差异;

    4.比较价格相对的数量、质量、等级、规格等的差异;

    5.其他影响可比性的重大因数;

    6.若以上几种价格的确定方法均不适用,则按实际成本加合理利

润执行;

    7.按协议价定价的,公司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

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协

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合约的姓名或名称、合同

的签署日期、交易标的的依据、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的生效条

件和生效时间、履行合同的期限、合同的有效期。


                             5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三)交易对方或者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任

职;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

    (六)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

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三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6
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第十四条 涉及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相关人员

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有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

立董事在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

的依据。

    独立董事发现关联交易存在不公平、不公允情况时,应不予认可。

一旦发现有关人员违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实施不公平、不公允关联

交易,独立董事应当将有关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包括: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它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六)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自然人。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7
    (一)股东大会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或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中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

交易协议,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协议期满

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新修订或续签,根据协议涉及的金额分别适用

于本条各款规定的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

金额的,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

联交易,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党委会


                              8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除应按规定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之外,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党委公会审议通过,公司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第十七条 对于 3000 万元以上关联交易,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

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

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至日距协议签署日

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

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

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第八条第(十一)至第(十五)项所列与公

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八条 根据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对关联人的定义,确定

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本公司受托管理的公司,在发

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

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

务。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责任人应详细了解

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目前的运营情况、盈利能力、是

否存在抵押、诉讼或仲裁等情况。

    在确定交易对方时,应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

履约能力等相关情况,按照对公司最有利的原则选择交易对方。


                                9
    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的交易标的状况不清楚、交易价格未确定、交

易对方情况不明朗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不得就

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三)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

交易;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关联人以各种形式占用或

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况:

    (一)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资金给关联人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人委托贷款;

    (三)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关联人偿还债务;

    (六)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具有执行

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关联人占用情况,进行专

项审计并出具专项报告。


                               10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

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及其它

资源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

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

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五章   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 100%

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除公告溢价原因外,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投票的便利方式,并遵守第二十四条至二十八

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

预测报告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公司无法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关联交易公告中作

出风险提示,并详细分析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

展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

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

在关联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

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公司与关联人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


                               11
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或假设开发法等估值方法

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披露运用包含上述方法在

内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相关数据,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

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包括:

     (一)意见所依据的理由及其考虑因素;

     (二)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

利益;

         (三)向非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股东提出同意或者否决该项关

联交易的建议。审计委员会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公司相关责任人根据各自权限内履行及时报告义务,公

司做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借款。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12
公司相关责任人根据各自权限内履行及时报告义务,公司做及时披

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相关责任人根据各自权限内履行及时报告义务,公司除应当及时

披露外,还应当比照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7

条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

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连续 12 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

交易(一是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二是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

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累计金额达到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

一条所述标准的,公司相关责任人根据各自权限内履行及时报告义

务,公司做及时披露。

       已按照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三条 按照第八条第(十二)至第(十六)项所列与公司

日常经营相关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应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人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相关责任人

在书面关联交易协议签署后,根据各自权限内履行及时报告义务,公

司做及时披露。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第八

条第(十二)至第(十六)项所列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日常关联交


                                13
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相关责任

人根据各自权限内履行及时书面报告义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

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

    (三)公司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

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第十六条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相关责任人根据各自权限内履行及时

书面报告义务,在书面报告中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

进行合理预计。公司将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根据对本公司当年

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预计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

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

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按照第十六条款的规定,

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

定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披露的内容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的账

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


                              14
的特殊而需要说明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

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

间、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联交易,还应

当包括该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

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等;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

交易的总金额;

       (九)深交所和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提交公告文稿,独

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独立董事的意见,深交所所需的

其它文件。



                 第七章   职责分工及审批披露流程

       第三十七条 职责分工

    (一)公司董事长:负责签发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二)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关联交易的总协调、总检查、总

监督工作。

       (三)证券部是公司关联交易审批、披露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日常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工作,包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


                               15
法修改;制定公司关联交易名录,并及时更新发送到各部门、各单位;

负责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关联交易事务的分析、总结工作;组织关

联交易审批披露工作。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指定本部门关联交易事务联络人;负责

与本部门有关的关联交易资料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发生关联交

易时及时将信息报送到证券部,以便分析是否需要履行审批披露程

序。

    财务部、审计与内控部除负责上述工作之外,其他职能为:

       1.财务部:编制本部关联交易报表,汇总、统计所属各单位关联

交易报表。

       2.物资与采购部:对于因招投标而发生的关联交易,若中标人为

公司的关联方,物资采购部需及时将中标通知书、关联交易合同送达

证券部,以便证券部及时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3.审计内控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关联交易内部审计工作。

       (五)所管各单位:根据公司规定指定本单位关联交易管理部门

和管理人员;负责制定本单位关联交易管理,制定本单位关联交易实

施细则;发生关联交易时及时将信息报送到证券部,以便分析是否需

要审批披露。

        第三十八条 审批披露流程

       1.公司各部门及各单位关联交易管理人员获悉公司发生关联交

易时.需于当天及时将信息传递给公司证券部;

       2.证券部做好备案登记,并及时将信息传递给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16
事务代表;

    3、证券事务代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分析、判断是否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批;

    4.需要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关联交易,证券事务代表报告给

董事会秘书;

    5.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报告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事宜;

    6.董事会秘书筹备、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审议批准后及时予以披露。

    7.对于因招投标发生的关联交易,物资采购部需及时向证券部提

供关联方中标信息,证券部负责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照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均属于本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