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希 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08-31
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进行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公司与新希望(天津)
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法设立、专门从事商
业保理业务的企业,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本着互惠互利、等价有
偿的原则,新希望保理于 2016 年与公司达成了合作协议,现该协议
已到期,故拟重新签定新一期合作协议。
新协议的签署将促进协议双方的业务发展,互惠互利,并有利于
促进公司的商业保理业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故同意将本事项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与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温铁军__________________
胡 智__________________
Deng Feng ______________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