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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 希 望: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提示性公告2018-11-30  

						    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2018-56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社会公众股的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 年 11 月 30 日于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回购预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及符合监管政策法规要求的

其他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6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20,000 万

元(含),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回购价格

不超过人民币 8.00 元/股(含)。若根据最低回购金额 6 亿元、最高

回购价格上限 8.00 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0.75 亿股,约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78%;若根据最高回购金额 12 亿元、最高回

购价格上限 8.00 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1.5 亿股,约占公

司目前总股本的 3.5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比例以回购期限届满

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期

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起不超过 12 个月。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全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中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用途,如果

进展顺利或依法全部转让,则公司不存在回购的股份被注销而减少注

                                   1
册资本的情形。

    若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能将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中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项、第(五)

项规定的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须把本次回购的未转让股份在三年持有期限

届满前进行注销。届时,公司将经股东大会审议后,注销本次回购的

未转让部分股份,并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

的法律程序,在作出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十日内公告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届时,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特此公告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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