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董事意见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向其支付报酬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做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基于个人独 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聘用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提名、审核及表决 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该事务所与 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于聘用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 供服务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边新俊、高云飞、李 薇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