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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广核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8年4月)2018-04-10  

						                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严格遵循相关法律和

法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及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

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实现

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下属公司。

    第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

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

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八条   公司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
信息,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如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未公

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

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

以披露。

    (二)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所有的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三)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

关信息,但不应违反信息披露的规定。

    (四)诚实守信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

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程度;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现代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持续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是代表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第一责

任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安排。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查阅其合理地认为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要求公司有关单位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并有权就相关事项咨询公司的境内外律师及专业顾问等中介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在就公司有关情况接受机构投资者、

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下简称“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首先通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合理、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

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分公司(如有)如需单独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在履行完其内部报批程

序后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公司董事会工作部可视情况派人参与沟通,沟通结果应当

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

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

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

常联络。

    (三)公共关系管理。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

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

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

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及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机

密的前提下,公司及公司下属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工作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在认为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

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

分析师会议和业绩推介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工作方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涉及

商业机密、行业机密和国家机密的除外);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

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

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

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可依法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

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或指定网站公布,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

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或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

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

应。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

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

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东大会

       1、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2、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

股东参加;

       3、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4、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

行的方式公布;

    5、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

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

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

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

后结束。

    (二)网络平台

    1、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

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2、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

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3、公司通过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董

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

平台的相关信息。

    4、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

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

载。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5、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

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6、公司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相

关资料及时在互动平台刊载。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1、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

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2、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
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

回答。

    (四)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

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五)现场参观

    1、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接待,提前了解特定对象

来访目的,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提前明确涉及的信息范围,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

公开重大信息。

    2、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

指导。

    (六)电话咨询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

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七)其他

    1、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适度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2、建立并维护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等组织良好的沟通关系;

    3、组织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工作,每年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

    4、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

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应禁止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

大信息,特殊情况需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开展。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披露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

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五章   投诉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投诉管理工作。董事会工作部具体承办投资

者投诉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定期检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风险,并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投资者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

办事项,以及其他间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形成处理意见,并通过直接或间接途径及时回复投诉主体。

    第二十三条   投诉管理工作人员接到投资者投诉后,应及时核实相关内容,并如实做好登

记。对于能够直接处理和答复的投诉,应直接处理和答复;不能直接处理解决的投诉,应及时

向公司相关部门汇报,由董事会工作部协调处理解决。对于投资者重点关注的投诉事项,应制

定处理方案并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反馈至投诉主体。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控管理制度

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工作时间内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地解决投资者合理诉

求。公司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

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

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
据、不合理的,公司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