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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联股份: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2-29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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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
关法律”)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作为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应公司的
要求,指派律师列席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称“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
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
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
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
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                                        深圳                         香港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515 号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    海問律師事務所 HAI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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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200040                                 邮编 518048                  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 16-1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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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刊登了《北京华联商
厦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于 2017 年 12 月 13 日刊登
了《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北京
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合称
“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
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下午在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1 号四川大厦东塔楼 5 层北京华
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公
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15:00 之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
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阳烽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
773,583,502 股,占公司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17 年 12 月 21 日)的股份总
数的 28.26%。该等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17
年 12 月 2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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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均具有
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依法行使表
决权。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选举 ZHANG LEI 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 《关于选举翟锋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4、 《关于选举施青军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5、 《关于对外转让北京华联商业 100%股权的议案》;


   6、 《关于评估机构的选聘、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
         关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的议案》;


   7、 《关于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的拟审议提案一致。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经核查,本次会议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
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数


                                      3
据。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前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
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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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                             李丽萍




    张继平                             李杨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