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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15鄂能01”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2017-06-30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17-035

债券代码:112252                                 债券简称:15 鄂能 01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 鄂能 01”公司债券 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5 年公司

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5 鄂能 01”、本期债券”、债券代码 112252)

将于 2017 年 7 月 6 日支付 2016 年 7 月 6 日至 2017 年 7 月 5 日期间

的利息。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7 月 5 日,凡在 2017 年 7

月 5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2017 年 7 月 5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根据本公司“15鄂能0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

《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

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

期)
    2.债券代码:112252

    债券简称:15鄂能01

    3.债券发行价格:100元/张

    债券发行数量:10,000,000张

    4.债券利率、期限及规模

    本期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利率为4.25%,在债券

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期限为5年, 第3年末附发行人利率调整选

择权、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0

亿元。

    5.债券利率:4.25%

    6、债券起息日、付息日、付息方式

    (1)起息日:2015年7月6日

    (2)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

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

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若发行

人在第3年末行使赎回选择权,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加第3年利息在兑付

日2018年7月6日一起支付。若债券持有人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

所回售债券的本金加第3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2018年7月6日

一起支付。

    (3)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7月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

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7.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体信

用等级为A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8.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9.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8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10.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

面利率公告》,“15鄂能01”票面利率为4.25%,每手“15鄂能01”

(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人民币42.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

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34.00元;扣税后非居民

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38.25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7月5日

    2.除息日:2017年7月6日

    3.付息日:2017年7月6日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年7月6日

    5.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4.25%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7年7月5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鄂能01”

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

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

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

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

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

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

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

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

券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

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

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

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发行人: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37号能源大厦

    联系人:李骥

    联系电话:027-86606107

    传真:027-86606109

    邮政编码:430063

    八、相关机构

    1.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推荐人: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联系人:聂冬云、肖迪衡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121

    2.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推荐人:长江证券承

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承军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21层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联系人:乔端

    联系电话:027-85481899

    传真:027-85481890
    3.联席主承销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

融中心75楼75T30室

    联系人:谭静远

    电话:021-20336000

    传真:021-20336040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2-28楼

    联系人:李林

    联系电话:0755-21899315

    邮政编码:518038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