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7-12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17-036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7年5月19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7年5月20日的《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 公 司 2016 年 年 度 权 益 分 派 方 案 为 : 以 公 司 现 有 总 股 本
6,507,449,48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0.91元人
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新股
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819元;持有非股改、非新
股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
化税率征收,即先按每10股派0.91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
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
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
率征收;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
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
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82元;持
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91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具体规定参见《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二、 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7月17日;除权除息日为:
2017年7月18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2017年7月1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分红派息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7年7月1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
其资金账户。
     2、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号
1      08*****938   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2      08*****352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3      08*****689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年7月10日至登记日:
2017年7月1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
公司自行承担。
    五、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管与法务部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37号能源大厦3513室
    联系人:蔡忞
    电话:027-86606100
    传真:027-86606109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