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15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17-057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7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3 日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1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 137 号能源大厦 3706

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宏江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 15 人,代表股份数

4,721,163,0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501%。其中中

小投资者共 11 人,代表股份 191,003,5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935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 2 人,代表股份

数 2,797,731,7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928%。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00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3 人,代表股份 1,923,431,2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574%。

    其 中 ,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11 人 , 代 表 股 份

191,003,51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352%。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议了《关于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720,861,5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36%;反对 30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90,702,01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21%;反对 30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二)审议了《关于调整入股三峡财务公司方案的议案》

    公司股东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同

为三峡财务公司股东,公司股东长电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长

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上述关联股东股权登记

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753,525,179 股,上述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67,370,9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

效表决股份数的 99.9864%;反对 26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1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90,736,614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03%;反对 26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鲁银科、丁凡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司《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4 日